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活动专题

 

3.15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影响中国人的?

时间:2015-03-17 18:34  来源:互联网

  [导语]又逢一年3•15,消费者维权再一次成为舆论的焦点。众所周知,作为3.15的标志,每年的央视“3.15”晚会已经成了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的年度过关。公开的揭黑打假总能引发一波社会浪潮,足以给财源广进的制假售假者以致命打击。

  不过你知道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来历是什么吗?

  “小心选购,出门不换”的思想是从什么时候被扭转的?

  “消费者保护”思想萌芽于近代,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使用服务时,由社会确保其消费权益的思想和行为的统称。

  在工业革命以前,世界经济形态属于传统的农业社会经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不发达,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极其简单,且商品的功能划一,数量、质量都很有限,当时的保护消费者问题尚不突出。自18世纪末,工业革命的浪潮席卷全球,工业机器生产日益取代手工生产,生产高度发展,技术日益精进,产销过程复杂化,消费者在交易过程容易处于被愚弄甚至被损害的地位。而消费者在购买活动中受骗后,需要申诉其权益并求得保护,这就催生了消费者保护思想。

  最早提出消费者保护思想的,是英国王室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德。1756年,曼斯菲德针对当时法律所奉行的“小心选购,出门不换”主义,提出了“买受人付给完整价金,应获得完美商品”的意见,从而第一个明确阐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19世纪中、下叶,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规定购买质量低劣和不适于预定用途商品的消费者拥有索赔权,并会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从而改变了“买者注意、当心,卖者不负责”的传统做法和观念。

  美国总统肯尼迪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

  20世纪是消费者运动风起云涌的时代。所谓消费者运动,指的是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运动。

  19世纪末,欧美国家的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推销劣质产品。如美国就曾出现过在食品、药品中加入许多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美国作家辛克莱在《屠场》一书中以现实主义手法描写了当时芝加哥某肉类食品加工厂的生产情景:“从欧洲退货回来的火腿,已长出了白色霉菌,公司把它切碎,填入香肠;商店仓库存放过久已经变味的牛油,公司把它回收,重新融化。在香肠车间,为对付成群结队的老鼠,到处放着毒面包诱饵,毒死的老鼠和生肉被一起掺进绞肉机。”据说当时的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是在白宫里边吃早餐边读这本小说的。当读到这段时,他大叫一声,从椅子上一跃而起,将口中尚未嚼完的食物吐了出来,接着又把盘中剩下的一截香肠抛出窗外。

  在权益不断被侵害的情况下,消费者开始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认识到凭个别消费者的力量无法对抗有组织的企业者,必须团结才能产生力量。

  1891年纽约市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协会。1936年美国成立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民间组织。二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消费者运动逐渐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

  1985年4月9日,在联合国大会未经投票通过的第39/248号决议附件《保护消费者准则》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1、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2、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3、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4、消费者教育;5、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6、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

  改革开放使中国第一次有了消费者保护的概念

  在国际消费者运动如火如荼的时刻,中国对世界的变化仍一无所知。法制日报曾报道,据一些老工商回忆,1978年中国外交部接到一份国际组织的会议通知,要求中国政府派代表参加一个专门研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性会议。什么是“消费者”?什么是“消费者组织”?这种会议应该由哪个部委派代表参加?所有人都很茫然。

  1981年,中国外交部又接到一个会议通知:联合国亚洲太平洋经济社会理事会将于当年6月在泰国曼谷召开“保护消费者磋商会”,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组织派代表参加。中心议题是:在保护消费者活动中各国政府应采取怎样的政策和措施。后经磋商,中国决定由国家商检局派员以中国商品进出口检验总公司代表的名义参加此次会议。

  曼谷会议上,与会各国人士几乎一致认为,占世界人口1/4的中国人是一支最庞大的消费者队伍,国际消费者运动和组织没有中国的参加是不完善的,是没有代表性的。

  出席联合国亚太区域性保护消费者问题磋商会的代表回国后,提交了一份报告,正式提出了在中国建立消费者组织、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建议。同时认为,这项工作涉及面较广,商检工作和保证质量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由商检部门主管有困难。建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报告引起国务院的重视,时任副总理的谷牧明确批示:“拟同意,几点建议可同有关部门协商执行。”

  就在上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宜酝酿和思考的时候,基层的消协组织不断涌现。1983年3月21日,河北新乐县消费者协会正式挂牌成立,并且通过了《新乐县消费者协会章程》;1984年8月也正式成立了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同年11月,东北重镇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也宣告成立。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在北京成立。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3年,中国出台了第一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有了消费者协会,并不意味消费者的利益就受到了保障。1987年初,福建省消委会接到群众反映,称福州郊区城门乡樟岚村一农民在废弃的粪坑用有毒的工业废盐腌售大头菜。大头菜事件一时成了轰动全国的大新闻。然而法律的缺位,使深受其害的消费者无法向生产者索赔。消委会为消费者维权也于法无据,最终只能对违法者处以2000元罚款。

  那时的商品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事件层出不穷——炸油条掺洗衣粉、做蛋糕加化肥、香油中掺柴油、胡椒粉中加泥灰末、用氨水发豆芽、用福尔马林泡“凤爪”、用痘猪肉制香肠、用工业酒精兑制假酒等等。据统计,从1985年到1989年,四川、广西、贵州、江苏、河南、吉林等地先后发生11起用工业酒精制假酒的案件,造成4966人中毒,129人死亡,33人双目失明。

  服务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旅游、交通、娱乐场所服务质量低劣、欺诈行为不断:敲诈勒索、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对顾客非法搜身、甚至打骂顾客。在深圳,从1992年底到1993年5月,该市先后发生5起商品售货员殴打顾客的事件。

  恶性事件急需国家专门立法,明确消费者的权利,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明确损害消费者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的执法活动严厉制裁违法行为。1993年10月31日下午3时,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

  3.15晚会还要继续办下去吗?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首先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迄今为止已经有25年的历史。晚会成为中国“3.15”的一个标志性符号。

  国家级媒体每年固定一段时间内高规格高密度的曝光,让许多企业如坐针毡;一些“心虚”的商业机构或利益组织,早早就开始了危机“预演”;消费者对晚会的关注和期待极高,讨论热烈;这说明了央视“3•15”晚会的巨大影响力,另一方面,3.15晚会也恰恰表征着中国消费者的权益仍得不到良好的保护,以及维权难的事实。

  仅以维权难为例。2014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法将原《消法》著名的“退一赔一”改成“假一赔四”,并规定: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在6个月内有“瑕疵”的,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自证清白。

  “假一赔四”、部分商品的“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等民生原则,本身就是为了有利于消费者自主维权。但据《新京报》报道,消费者维权仍面临检验报告不对个人、难寻第三方检测、质量检测费用高昂等“细节里的魔鬼”。

  除了维权难,一阵风,近年来“选择性执法”也成了社会对3.15晚会的重要批评。

  2009年央视3•15晚会之前,总导演尹文曾经对媒体表达过希望取消3•15晚会的愿望,他说:“我觉得未来3•15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取消3•15晚会。希望未来3•15这一天不再是个投诉日,不再是个打黑日,而是消费者的节日,消费者因自己的节日而快乐,3•15晚会变成真正的狂欢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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