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其手机号码在未注销的情况下,某通讯公司将该号码擅自售卖给他人,泄露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甘肃省消协经调查证实,李女士投诉属实。根据《消法》规定,经调解,通讯商赔偿消费者3000元。
甘肃省消协接到消费者李女士投诉后,向该通讯公司发出调查函,就消费者投诉情况是否属实、被诉卡在注销之前是否告知到位、被诉卡是否存在未注销前售卖给新用户等问题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得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通讯公司称:“被诉号码因为欠费79天,且通过平台发短信告知后依然没有续费,工作人员提前11天将该号码回收并下放新机主,属于业务差错。”
甘肃省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有知情权,经营者有告知义务,该通讯公司单凭发送短信而未进行一对一电话确认,可视为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此外,手机号码虽然欠费但并未依法注销,消费者对该号码拥有使用权和处置权。通讯公司提前将该号码下放给新机主的做法,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讯公司的做法违背了该项规定,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理应担责,须向消费者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甘肃省消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女士同意不再使用该号码,通讯公司一次性向李女士赔偿现金3000元。李女士对调解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