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活动专题

 

超市多收1.76元货款 消费者获赔500元

时间:2014-12-27 13:40  来源:中国质量网

  重庆市长寿区消费者陈某到一家超市购买糕点时,发现其支付的4.69元货款是依据错误的价签计算出来的,被多收了1.76元,认为超市涉嫌欺诈。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长寿区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并赔礼道歉。

  4月20日中午,陈某到重庆市长寿区一家超市购买一款标价为23.6元/千克的散装糕点,付款时支付现金4.69元。陈某核对小票发现,按23.6元/千克的价格计算,实际货款应为2.93元;而超市是按37.8元/千克的价格进行结算的,多收了1.76元。

  陈某找超市负责人讨要说法,超市负责人承认了错误,称当时正值交接班时间,收银员粗心大意,按另外一款糕点的标价进行结算。超市愿按货款的3倍进行赔偿,即赔偿14.07元,陈某表示不接受超市的赔偿方案,并投诉到长寿区消委会。

  长寿区消委会调查发现,陈某投诉属实,证据充分,超市存在价格欺诈嫌疑。《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长寿区消委会调解,陈某和超市终于达成协议:超市赔偿陈某现金500元;超市负责人当面向陈某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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