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黄金珠宝饰品专业办公室利用《消法》“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成功调解一起网购投诉,保障了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
今年4月27日,上海市民储先生在淘宝网某珠宝饰品商家选中了一款标价20万元的和田籽玉手镯,因货款额度较大无法通过“支付宝”交付全款,储先生先通过“支付宝”支付2万元预付款,随后商家约请储先生于5月5日到门店支付了18万元余款并取货。几天后,储先生心生反悔之意,于第六天(5月11日)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但遭到商家拒绝。储先生遂向上海市消保委黄金珠宝饰品专业办公室投诉。
淘宝网店卖家认为,虽然消费者在网上支付了预付款,但消费者是到门店看货,满意后再付余款18万元成交的,不属于网络购物,不接受其反悔,并表示如有质量问题才能退货。
对此,上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虽然是到门店取货的,但其购买的方式是在网店购买,只是因为“支付宝”不支持20万元大额款项的支付,才被商家约请到门店付余款18万元后取货,因此,储先生的消费行为应定性为网购,支持消费者“7日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诉求。
上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还向网店负责人宣讲了《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建议网店负责人为储先生办理退货。
在合理合规的情况下,网店负责人接受了上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建议,表示愿意为储先生退货。鉴于网店负责人的明确表态,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要求网店负责人和消费者按程序办理退货手续,及时将退款转入消费者账户。储先生对调处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