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旬,安徽省明光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运用《消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刘女士获赔1000元。
4月24日上午,明光市消费者刘女士花费40多元在明光市工商大街一家便利店购买了一箱大红枣牛奶,回家拿了一瓶给小孩饮用,不料小孩当天下午就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刘女士带小孩到附近医院检查,医生诊断认为小孩吃了不卫生的食物。刘女士回家检查发现所购买的牛奶外包装上有很多霉斑,遂多次联系该品牌牛奶经销商要求赔偿,均无结果,无奈之下,于6月13日投诉到明光市消协。
明光市消协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刘女士带过来的牛奶,发现外包装上确有霉斑,并散发异味,受理了刘女士的投诉。随后,明光市消协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该品牌牛奶售后负责人胡经理,向其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明光市消协多次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一致,刘女士获赔1000元,其中惩罚性赔偿500元,医疗费、误工费等500元。刘女士对此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