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活动专题

 

邮购“药品”是“三无产品”《消法》助消费者退款

时间:2014-12-27 13:33  来源:中国质量网

  近日,安徽省休宁县消费者协会按照新《消法》“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成功为消费者退还了898元购药款。

  6月底,休宁县消费者金某来到该县消协反映:几天前在一家电视购物广告上看到一则“降血糖药品”的广告,于是和老伴按照电视上提供的联系电话,购买了一个疗程的“药品”。一星期后,快递公司将包裹送达,老伴当场验收,并付款898元。晚上,两人仔细查看此“药品”,发现与电视广告所称的品牌不符,才知上当受骗。第二天,找到快递公司说明情况,服务员表示,包裹送达时,已验收签字,货款已录入平台系统,无法退回。无奈之下,金某只好来到休宁县消协寻求帮助。

  休宁县消协受理该投诉后,经过调查发现,金某购买的是“艾诗特虾青素复合胶囊”,而收到的包裹却是“纳百特虾青素复合胶囊”,按快递货单上提供的电话打过去,没说上两句对方就挂断了,之后一直关机无法联系,而且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

  依据《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工作人员立刻找到快递公司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手续,快递公司负责人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同药品包裹发出地的上海全位商务快递公司沟通,说明情况。第二天金某便拿到了退款,感慨地对消协工作人员说:“要不是你们的帮忙,我们省吃俭用的钱肯定没了,真的很感谢你们。”

  针对此案例,休宁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对类似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等,消费者要谨慎选择,以免财产损失。一是尽量不要选择邮购及电视购物的方式购物;二是在购货时不要贪图便宜;三是要在网上查阅该商品的商标、厂家地址等各种信息,若产品信息不全,产品质量很难保证;四是要在收货时当场仔细查看验收;五是保留相关证据,在发现问题时及时举报,以便有关部门及时查处,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受害。

315资讯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