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辽宁锦州市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箱保质期被涂改的过期牛奶,经工商人员调解,最终退货,并获得赔偿500元。
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在锦州市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箱牛奶,花费45元。回到家后,张先生发现包装箱上面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被涂改得模糊不清。细心的张先生上网查询同品牌同批次奶品的相关信息,发现同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与他购买的牛奶明显不一致。经进一步核实,张先生发现在购买时,这箱牛奶已超出保质期3天,属于过期食品。
张先生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和赔偿,但超市只同意退货并赔偿一倍价款。张先生不同意超市的处理意见,于是向锦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要求超市依照新《消法》赔偿。
锦州市工商局的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证实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属实。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消费者所购买的牛奶确实已超出保质期限,属于过期食品,超市涂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调解,超市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张先生无条件退货,并赔偿500元。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就此纠纷点评表示,超市擅自更改牛奶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做法属于消费欺诈行为。由于消费者购买的牛奶属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即450元。同时,消费者购买牛奶的日期在新《消法》实施之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赔偿500元。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经营者应按最大赔偿额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即超市应该赔偿张先生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