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轻信电视医疗广告的宣传,购买了价格不菲的“特效”肝病治疗药物,结果却只是一些保健食品和中药饮品。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接到湖北省消费者吴先生的投诉后,很快进行了调查处理,尽最大可能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湖北省消费者吴先生因患乙肝治病心切,2013年12月10日在收看陕西某卫视“名医在线”节目时,被节目中所谓“高教授”宣扬治肝病疗效独特、免费赠送价值8900元肝病治疗仪的承诺打动。他通过热线电话与“高教授”取得联系,一位自称“高教授”学生的“苗建国主任”在电话中表示,只要吴先生购买服用8万元钱的药物,就一定能治好他的肝病。同时,“苗建国主任”还告诉吴先生,可以为他申请“国家专项扶贫基金15万元”等等。吴先生大喜过望,觉得自己遇上了恩人,肝病有救了,立即借债凑了8.04万元汇给对方。令吴先生没想到的是,服药后浑身发痒,皮肤感染,肝病症状没有任何好转。
2014年4月,吴先生到当地医院复查乙肝三阳,发现指标如旧。负债累累的他万般无奈之下,于2014年4月14日找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经湖北省消委会和湖北省食药监局执法大队调查,发现消费者收到的所谓“肝病神药”,只是一些保健食品和中药饮片。这些物品中,肝病治疗仪产自广东省广州市;保健食品和营养食品,产自山东省威海市;中药饮片则没有生产信息。
此案中的经营者在北京,生产者在广州、威海,且均已无法联系。湖北省消委会的调查处理,一度陷入困境。本案中唯一的线索就是广告的发布者在陕西省。湖北省消委会随即致函陕西省消协,请求联合调处。陕西省消协随即安排专人受理,研究案情,部署调查。
经调查了解,陕西省消协认为新《消法》第四十五条完全适用于本案。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陕西省消协立即调查了投诉中涉及的新闻媒体和其主管上级,得到该媒体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经过多方协调,该媒体最终赔偿吴先生6.18万元,吴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