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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时手部被烫伤 消费者获赔1.5万元

时间:2014-12-27 13:26  来源:中国质量网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水清沟街道办事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简称水清沟街道办消保委)依据新《消法》关于人身伤害可要求双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成功调处了一起消费者遭遇人身伤害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1.5万元经济损失。

  5月6日,青岛市民王先生向水清沟街道办消保委投诉称,自己8个月大的女儿由奶奶抱着去某商家游泳池游泳,孩子游到该游泳池热水出水口时,手部被严重烫伤,经医院治疗,总共花费1000多元。王先生认为商家管理不当,应负全部责任,于是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未能与经营者达成一致意见。

  接到投诉后,水清沟街道办消保委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游泳池并未办理营业执照。据经营者反映,事发后,商家积极与王先生联系,争取协商处理纠纷,并有手机短信为证。但消费者提出了100万赔偿,虽然后来降到3.5万元,但仍让商家无法接受。

  商家提供的游泳时录像显示,并不是孩子自己游到热水区域的,而是由其奶奶推过去的,所以商家认为,消费者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鉴于消费者投诉情况比较复杂,水清沟街道办消保委积极联系青岛市市北区小额消费纠纷巡回法庭的周庭长,将该纠纷前后经过向其叙述,并了解法院以往是否遇到类似案例,以及类似案例一般赔偿数额等情况。

  周庭长称,人身伤害案例赔偿数额不尽相同,此类纠纷赔偿数额的多少是根据司法鉴定的伤情程度作出的,司法鉴定的时间一般为受伤部位治疗好3个月后,像王先生孩子这种情况,如果影响手部功能,可能获赔3.5万元以上;如果不影响功能,只留下疤痕,赔偿不会很多;如果都没有疤痕,赔偿就更少了,通常在5000元左右。

  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新《消法》还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水清沟街道办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和消费者详细讲解了这些法律规定,同时介绍了此类事件通过司法程序一般也就赔偿5000元左右的情况,并不支持消费者“狮子大张口”式的索赔请求,但支持消费者依法索赔两倍损失的诉求。

  经调解处理,商家同意以两倍赔偿的方式和消费者解决纠纷,并另外给予5000元精神损失赔偿,消费者最终获得了1.5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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