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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花王”未升空就爆炸 消费者获赔2600元

时间:2014-12-27 13:21  来源:中国质量网

  价值800元的烟花在燃放时意外爆炸,消费者最终获得货款3倍赔偿2400元及交通费、电话费赔偿200元。这是新《消法》实施以来,辽宁省凤城市首例调解成功的按货款3倍赔偿案。

  3月19日,凤城市鸡冠山镇73岁的老人于某向凤城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除夕前他在当地某烟花销售公司购买了一筒价值800元的32响“礼花王”。1月30日除夕夜燃放时,烟花点燃后还未升空就突然爆炸,筒体炸散,烟花四处飞射,受到惊吓的围观者四处躲避。事后,于某找到烟花销售公司索赔,但协商未果。

  凤城市消协工作人员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烟花销售公司的库存中已没有同样烟花,无法再进行质量检测。于是,凤城市消协将纠纷双方约到一起进行调解。于某认为烟花没腾空就爆炸,说明商品质量不合格;烟花销售公司负责人则认为烟花属于特种商品,上面标注了燃放要求和警示说明,烟花意外爆炸可能是由于燃放方式不当造成的。在调解中消费者与商家各持己见,僵持不下。

  凤城市消协查明,消费者及围观者已经提供了烟花在未达到规定高度就发生爆炸的相关证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规定,烟花在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筒体开裂或筒体间分离”、“升空产品在燃放后,产品未飞离地面而发生爆炸”等现象,属不合格产品。对于商家提出的免责申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烟花销售公司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凤城市消协秘书长赵明慧指出,烟花销售公司涉嫌经销不合格商品,而其又无法证明自身无责,按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经凤城市消协工作人员向纠纷双方普及宣传新《消法》,烟花销售公司主动提出按新《消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烟花销售公司按烟花价款3倍赔偿于某2400元,另赔偿200元交通费、电话费。纠纷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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