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2日,刘先生在山东省郯城县某宾馆入住时,把车停在该宾馆门前。次日,发现该车遭到刮擦,后视镜损坏。刘先生要求该宾馆赔偿修车费4000元,宾馆不同意,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先生投诉到郯城县消费者协会。
郯城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消费者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经消协调解,该宾馆赔偿刘先生4000元修车费,刘先生表示满意。
郯城县消协工作人员指出,这起投诉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
新《消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起投诉中,刘先生入住该宾馆,双方构成了合同关系,宾馆应该对刘先生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障服务。宾馆未保护好入住者的财产安全,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