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买到过期红枣,5月7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消费者汪先生从该区平水镇某超市经营者手中拿到了500元赔偿款。
消费者汪先生5月6日在柯桥区平水镇某超市买了两包儿子爱吃的某品牌红枣,共花费36.5元。就在第二天汪先生拿出红枣准备给儿子食用时,竟意外地发现红枣早已过期了。“这两包红枣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12日,而保质期只有9个月。已经过期快两个月了,可商家还摆在货架上售卖。”发现这种情况后,汪先生立即赶到超市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当初我没仔细看的话,儿子误食了过保质期的红枣,发生食物中毒怎么办?”王先生很气愤。而超市老板却认为红枣是固态物体,过了保质期也不会变质,不同意汪先生的索赔要求。无奈,汪先生拨打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寻求帮助。
接诉后,绍兴市柯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带领汪先生一起来到事发超市。经过现场调查质询,证明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营者也给予认可。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工作人员遂对商家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涉嫌欺诈,违反了新《消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对汪先生给予赔偿。
超市经营者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当场赔付汪先生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