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活动专题

 

“促销价”高过原价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时间:2014-12-27 13:16  来源:中国质量网

  近日,广西临桂县一商家使用“五一节商品6折促销”广告进行宣传,但事实上有的商品价格高于促销前价格。消费者投诉至工商机关,经调解,商家给予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5月1日,临桂县消费者唐先生被临桂县一网店“五一节商品6折促销”的广告宣传所吸引,花费280元购买了该网店的一个电脑包。然而,等到5月11日,唐先生再次上网浏览该网店时发现,该促销广告依然存在。不仅如此,唐先生查阅该网店5月以前的商品价目表发现,他购买的那款电脑包“五一”促销前价格为240元。唐先生认为该网店有虚假促销、欺诈消费者之嫌,向临桂县工商局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经过调查,确认该网店是今年5月1日刊发“五一节商品6折促销”广告语的,此广告应于5月2日终止,然而直至消费者投诉之日此广告仍然存在。另外,查询该网店5月前的销售记录发现,其促销期间电脑包等5件商品价格均高于促销前的价格。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工商执法人员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规定,组织买卖双方进行调解。5月14日,经协商,商家同意按价款三倍赔偿唐先生840元。

  在调解过程中,商家曾提出其拥有自主定价权,不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商品虚假“打折”,究竟是商家在行使自主定价权,还是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临桂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指出,分辨两者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商品打折”与“价格欺诈”行为的界限。而判断这一界限的关键则是,如何确定商品“原价”或者“基准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以唐先生购买的电脑包为例,如果在打折前的7天内商家都是以240元卖出的,并出具有正规交易票据,该240元就应视为原价。那么,该网店在“五一节商品6折促销”活动中,应该按照144元出售该电脑包。商家出售该包时,先行抬高原价再以所谓的6折促销价280元销售,其行为是滥用自由定价权,属于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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