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吴朝购买的8件羊毛衬衫经鉴定不含羊毛,经重庆市南岸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羊毛衬衫生产厂家按新《消法》“退一赔三”的规定,赔偿消费者10086元。
吴朝近日向南岸区消委会投诉称,他于4月7日至9日,分别在重庆南坪万达广场的不同柜台,以每件298元的价格,购买了浙江一家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同批次的LIFELIVEN羊毛衬衫8件,共计人民币2384元。该羊毛衬衫明示为一等品,含羊绒28%、羊毛72%。但吴朝随后听朋友说,这类衬衫一般并不含羊毛,于是他将其中一件邮寄到天津市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4月17日,该中心出具的报告显示:面料成分为聚酯纤维97%、氨纶2%;鉴定结论为纤维含量标识不合格。这一结论意味着该羊毛衬衫并不含羊毛。
南岸区消委会在调解过程中,向经营单位及生产厂家提出两点:是否认可消费者提供的鉴定报告?是否要求复检?这两家单位最终认可消费者提供的鉴定报告,没有提出复检要求。
南岸区消委会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一规定进行调解,生产厂家于4月28日和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退还消费者购货款2384元;按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消费者7152元;支付消费者商品检验和邮寄费550元,三项合计100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