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活动专题

 

售22元过期洗发水 超市赔偿500元

时间:2014-12-27 12:58  来源:中国质量网

  “新《消法》规定最少赔500元,以后买小商品遇见假货索赔更值了。”近日,湖北省随州市消费者张先生高兴地说。据悉,这是3月15日新《消法》实施后,随州市调解的首起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的投诉。

  3月17日,张先生在城区一家超市以22元购得“采乐”牌洗发水1瓶,回家后发现该洗发水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3月3日,保质期为3年,已过保质期,遂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超市负责人只同意退货,不愿赔款。张先生向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消委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陪同张先生来到超市,对超市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通知辖区工商执法人员对同批次过期商品进行了查扣。经调解,超市退还张先生22元货款,并按照新《消法》向张先生赔偿500元。

  随州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新的《消法》自3月15日起施行,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价款或服务费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设置最低赔偿金从根本上消除了消费者由于购买金额较小,不愿找麻烦的顾虑,同时也对商家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督促其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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