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活动专题

 

售72元过期药品 商家赔偿500元

时间:2014-12-27 12:56  来源:中国质量网

  消费者购买药品回家后,发现该药品已过期3个月。近日,安徽省颍上县消费者协会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500元。这是新《消法》实施后,颍上县消协运用新《消法》调处的首起投诉。

  3月3日,颍上县消费者高某到该县消协投诉,称自己于2月28日在某药店购买了408元的药品,回家后发现其中有4盒标称上海信谊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胺碘酮胶囊已过期。据调查,该药批号为111201,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4日,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日。该药单价18元/盒,4盒共计72元。

  颍上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消协人员指出,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调解,双方于近日达成协议,经营者除更换同公司生产的同名药品外,还按照最高限额给予消费者500元的经济赔偿。

  对于药店涉嫌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颍上县消协已发函至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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