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活动专题

 

新买的进口豪车渗漏制动液 退了

时间:2014-12-27 11:34  来源:中国质量网

  安徽省颍上县消费者曹先生于今年4月底,通过安徽远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枫公司”)购买了一辆某知名英国品牌轿车。新车没开几天,就先后出现爆胎及制动液(俗称刹车油)严重渗漏情况。考虑到行车安全,曹先生提出了退车或换车的要求。记者在发稿前获悉,商家最终同意给消费者退车。

车主投诉

新车漏刹车油严重

  5月下旬,颍上县消费者曹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安徽记者站投诉称,今年4月29日,他和爱人通过远枫公司在浙江嘉兴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近7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某知名英国品牌轿车。

  当天下午4点多,曹先生开着新车回家的路上,左后轮胎发生爆胎。“我马上打电话给远枫公司,他们6点多才安排人过来把轮胎换好。”曹先生说,之后他把车开回颍上县。5月3日早晨,曹先生把新车发动之后发现,电子屏上显示制动液不足。

  “我当时想可能是新车空气没排尽,又开了一天,发现电子屏还是显示制动液不足。我赶紧把车开到县城一家修理厂,工作人员检查后,加了一升制动液。没想到,5月7日一早我把车发动后,电子屏上还是显示制动液不足,于是我又去修理厂加了一升制动液。”曹先生回忆道。

  5月7日,曹先生再次给远枫公司打电话反映上述情况,该公司的销售员通过短信给他发了个地址,让他把车开到合肥市该品牌汽车4S店——安徽骏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去检测一下。5月9日,该4S店对曹先生的车进行了检测,出具的报告单上显示的检测结果是:“ABS泵严重漏刹车油,后轮分泵有轻微渗漏”。“刹车系统事关行车安全,再加上之前的爆胎,我对新车的质量表示怀疑。”曹先生告诉记者,他随后与远枫公司进行交涉,要求退车或换车,对方没有答应。

商家回复

是否退换需进一步检查

  5月下旬,记者拨打了颍上县城那家修理厂的电话,对方证实,5月上旬曹先生两次将新车开至该厂,工作人员均发现制动液不足,并分别加了一升制动液。

  其后,记者也在曹先生提供的安徽骏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整车维修结算单上,看到了上述检测结论。

  5月27日,记者给远枫公司发去采访函,希望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5月29日,远枫公司给记者传来回复函,其中确认了曹先生在该公司购买的轿车,在4月29日下午4点左右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左后轮爆胎的情况,当天该公司接到客户电话后安排专业人员赴现场免费为车辆更换了轮胎。

  该公司还确认,5月9日,接到曹先生反映车辆制动液不足的电话后,该公司让其将车送至合肥4S店检查。在获知检查结论后,建议客户在该4S店对该车做进一步检修,但客户提出了退换车的要求。

  该公司表示,汽车是否达到退换标准,应该通过进一步的检查和鉴定,并依据国家三包规定来判定。对于此事,该公司对曹先生表示歉意,并正在协助曹先生与直接售车的浙江嘉兴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沟通。

专家观点

影响安全可要求退换

  6月18日,针对上述投诉,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爱国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去年10月1日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生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方爱国律师分析认为,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未达到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标准的情况。他认为,刹车系统属于制动系统,曹先生的车出现了制动液严重渗漏的问题,将影响汽车行驶安全,依据汽车“三包”规定,已具备退车的基本条件。

  方爱国还指出,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汽车‘三包’规定即属于国家规定,曹先生完全可以依据该规定,要求汽车销售商退车或换车。”

  方爱国建议,鉴于目前情况,曹先生作为消费者可以就退换车要求与汽车销售企业进行协商,也可以请求工商、消协等进行调解,此外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商家退车。

最新进展

销售商同意退车

  6月19日,就在记者发稿前,曹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嘉兴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已经向他表示,该公司经过研究,认为其所购车辆符合退车条件,同意退车。

●相关法条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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