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的车主遇到出险情况,选择将爱车送到4S店维修是顺理成章的事。但近年来,在湖南,一些车主发现,要想将车辆送到4S店去维修,还得另外掏钱购买一种名为“指定4S店专修险”的险种,否则,保险公司只能按“路边修理厂”的价格予以赔付。不少车主对这一险种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车主投诉——
到4S店维修需买专门险
“以前车辆出险,到哪里去维修,完全由我自己决定,而且,一直以来,我都是到4S店去维修,可这次保险公司却因为我没有购买‘指定4S店专修险’,不允许我到4S店去维修,真是奇怪,我还是头一次听说还有这么一个带限制性的险种。”湖南省湘潭市消费者李先生最近有点烦,自己坚持爱车出险后要到4S店去维修,而保险公司坚持只能赔付普通修理厂的价格。为此,较真的李先生与保险公司杠上了。
李先生是湖南湘潭市某机关退休干部,有数十年的驾龄。今年4月23日傍晚,在自家车库倒车入库时,因一时性急,他不慎将自己的神龙富康车后保险杆撞坏。因购买了车辆损失险,李先生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将车辆及李先生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和银行卡进行拍照,认定车辆后保险杆损坏,需要更换,保险公司可以按简易的“快处快赔”方式予以赔付,口头表态大约赔付100多元。对自己车辆维修价格颇有几分研究的李先生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更换该车的后保险杆不可能只需100多元。保险勘验人员告诉他,因为他没有购买“指定专修险”,不能按4S店维修价格理赔,100多元是市面上普通修理厂的价格,但具体价格要回公司查查才能最后确定。
到哪里维修不是可以由车主自由选择吗?什么时候又多出了个“指定专修险”?自己的车以前一直在4S店修,现在咋就不行了呢?一时间,开了几十年车的李先生被搞懵了。次日,李先生向保险公司认真打听后才知道,原来,该保险公司从几年前开始,在车险业务中增加了一项“指定专修险”,需车主另外掏钱购买。即车辆出险后,车主要想送到4S店维修,就必须购买“指定4S店专修险”。否则,保险公司就会按在市场上普通修理厂了解的相关维修价格定损,车主若执意到4S店维修,超出部分由车主承担。
随后,李先生专程跑到当初购车的4S店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后保险杆配件是750元,拆装工时费是200元,合计950元。
4月25日,保险公司给李先生打来电话,告知已定损并结案,合计赔付金额是320元,其中车辆后保险杆配件费220元,拆装工时费100元。对方还告诉李先生,公司已将320元打入其银行卡。李先生在电话里当即表示不能接受,将4S店的价格如实告知,并认为自己并未签字,保险公司不经车主同意单方面结案并将赔付款强行打入银行卡有违保险合同。对方则表示,“公司规定,赔付金额不足3000元的,车主无需签字”。
企业解释——
4S店维修价格偏高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的神龙富康车是自2005年起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的,年年续保,保险员从没告知过他新增加了“指定4S店专修险”,自己也从未购买过该险种,前些年也出险维修过,都是到4S店维修的,没想到这次却遇到了麻烦。
记者随后与李先生投保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刘先生告诉记者,“指定专修险”是总部公司于2009年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也就是说,在2009年以前,在该公司投保的车主,车辆出险后是可以送至4S店维修,2009年以后,如果要送到4S店维修,前提是另外购买了“指定4S店专修险”,否则,只能到有资质的普通修理厂维修。
至于为何要推出“指定专修险”,该负责人解释说,主要是4S店的维修价格过高,保险公司无力承担,而且车辆损失险以车辆修复为原则,市场上普通修理厂已能达到修复目的,而价格要比4S店便宜些,甚至便宜很多。
关于不经签字认可就直接将赔付款打入车主银行卡结案一事,该负责人坦诚确实有些不妥,但又表示对于小金额的赔付,这种做法也算得上是一种便民举措。
记者随后在长沙暗访了多家保险公司,发现几乎各家都推出了“指定4S店专修险”,保险费率的通行收取方法是,国产车按车辆损失险种保费的10%—20%收取,进口车则按15%—30%收取。
记者日前采访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产险处有关负责人了解到,目前湖南市场上共有20家有车险资质的产险公司,基本上都推出了“指定4S店专修险”。
法律观点——
涉嫌霸王条款
对于“指定专修险”,消费者持什么态度?6月9日,在长沙通程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车主,多数新车车主称知道这种险种,其中大部分表示这一险种不合理,自己是迫于无奈才购买的。
针对“指定4S店专修险”及消费者李先生的遭遇,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李镜亮首先指出,新《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将保险纳入《消法》调整范畴,保险公司理应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李镜亮认为,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推出“指定4S店专修险”,有重复收取保费之嫌。该险种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对消费者既不公平又不合理,涉嫌霸王条款,违反了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李镜亮进一步分析指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车主按新车价格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一旦出险,到4S店维修还是到普通修理厂维修,完全应该由消费者说了算,而不应由保险公司做选择,保险公司的做法也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团负责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4S店与普通修理厂的价格差异确实存在,但这个价格差异的风险理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保险公司强制推出“指定4S店专修险”,就是将价格差异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针对消费者李先生的遭遇,李镜亮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在其续保时并未口头告知,车辆出险后如果要送至4S店维修,需要另外购买“指定4S店专修险”,相关内容只是在密密麻麻长达数页、消费者根本无法细看的格式保险条款上予以体现,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对存在争议的理赔款,保险公司不经消费者同意,也不经消费者签字认可,就单方面把赔付款打到消费者银行卡上予以结案,有悖于保险合同,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相关法条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