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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东会议拒绝“刷脸”有法可依 应点赞

时间:2019-01-21 15:23   来源:环球网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0752.SZ,股票简称“西藏发展”)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增补徐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范利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时否决了增补李敏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增补沈贵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会议本是一场上市公司再普通不过的会议,近日却风波不停,不但引起西藏发展股东的巨大争议、引发西藏证监局发出监管函,且争议双方还将于下月对簿公堂。(详见有关报道,此不赘述)

此次风波源于股东间对于公司第三大股东代表普桑先生是否有现场投票权。据悉,在当天的股东大会现场,持股比例7.3%的西藏发展第三大股东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国资”)的代理人普桑先生并未按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规定提供公司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持股凭证、单位证明原件等证明自己股东代表身份的资料,只持有本人身份证且迟到到达会场,因此最终被认定不具备现场投票资格。

大会后,西藏发展公告的《法律意见书》中提到:“股东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普桑先生在本所律师作身份验证时未到场,该公司未提供公司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持股凭证、单位证明原件;在会议进行到14点16分时普桑先生到场,但未提供

上述材料原件;在会议投票后未出投票结果前,股东杭州阿拉丁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代表提出异议,认为股东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称西藏国资)的法定代表人普桑的投票资格存在瑕疵,无现场投票资格。另外,董事陈勇先生也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对该股东投票权不构成影响。因部分股东对代表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持有异议,且出席人员未提供公司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持股凭证、单位证明原件,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有瑕疵,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无法认定。”

根据2016年0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公告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又据,西藏发展在2018年1月公布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的第六十条中规定:“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由此可见,导致自身失去现场投票权的原因是西藏国资及其代表。

尽管有这么明确的法律、章程条文,但持股最多的李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马淑芬表示了异议,并兴起诉讼。就像学生上考场,光有身份证件,却没有准考证,即使监考老师认识该学生,但此学生同样不具备入场资格。这不禁让笔者想起《列宁与卫兵》的故事,道理显而易见,西藏发展股东大会的这场闹剧本不该发生!

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系到千千万万个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应依法行事,应该让法律成为守护投资者权益的士兵。应为西藏发展恪守法律规定,拒绝刷脸的做法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