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健全消保法律体系 铸造维权强大后盾

亮点

用实践智慧破解立法难点

在过去的一个3·15年度,一系列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陆续出台或正在审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缺陷产品召回、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送审稿对无理由退货制度做了多项细致的规定,比如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另外,对何谓商品完好做了解释,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今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草案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

关于诉讼时效,草案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草案还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同时,草案还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写入其中。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并进行了细化。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种情形。

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背景

新情况新问题亟待新规范

过去一年,不少法律法规都结合自身特点,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2015年6-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消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消法》的实施条例。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践中,一些法律规定的制度还没有真正落地,许多新兴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范,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作为《消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以《消法》为依据,并与《消法》规范角度适当错开,旨在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特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对预付卡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民法总则》草案也是如此。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都密切相关。可以说,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交往等活动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和规范。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民法总则》草案新增了胎儿利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的条款。例如,考虑到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草案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同时,草案还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写入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针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规定,这将有助于公益诉讼的开展。

建言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用完备的法律震慑不法商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的出台,是对《消法》的细化。相对来说,《消法》比较原则化,不够细致。《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就是要强调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担负的责任、义务,所能行使的权力,因此特别细化,增强其可执行性,同时也针对《消法》颁布实施两年来,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执行不力的地方,以细化法律条款的方式“补漏”。

网络无理由退货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消法》的“后悔权”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商家擅自更改退货的范围和类型,让消费者放心网购。

在提交审议之前,《民法总则》草案共3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个人信息保护、法人分类、诉讼时效等都是草案调整和新增的重点,将更好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消费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则为消费者提供了知悉商品情况的权利和途径,同时也震慑了不法商家。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毅:期盼新法能坚决落实到位

《网络安全法》今年6月正式实施,该法是消费者隐私权和信息权的延伸,不仅对消费者安宁权、数据安全、隐私权做出了强化,而且也对被遗忘权、大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政府对信息安全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将成为网络消费安全的守护神。该法将配合《消法》《刑法修正案(九)》《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将消费者信息安全放到至关重要的位置,将极大减少信息泄露、非法盗取信息、滥用数据等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事件发生。希望更多的新法出来后,能切实落实到位,让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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