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动物凶猛频伤人 归责方式引争议

回顾

动物园老虎连续咬死人

2016年7月23日,游客赵某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驾车游览猛兽区过程中,私自下车,突遭老虎攻击受伤。赵某的丈夫与母亲周某下车救援,也遭到老虎攻击,周某不幸命丧虎口。

事发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表示,动物园曾与游客签署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载明“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提醒游客游览时不能下车,且在入园处门口、园区内都有明显的标示提醒,要求游客不得擅自下车。

调查组对事发原因作出认定认为,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因而,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件发生后,舆论主要集中在批评游客漠视规则,过于“任性”上,认为应该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在游览途中下车确有过失,但是,受害人所遇危险源自动物园,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是经营者的首要义务。作为游览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首先应当对各种游览项目进行安全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安全权。园方允许消费者自驾车在野生凶猛动物出没的园区内游览,直接降低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标准,本身具有极大的安全风险。经营者要亡羊补牢,抓住导致不幸事件的真正症结,切实消除现存安全隐患。

中消协的观点发布后,再度引发舆论热议,热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游客违反规则是否应自担责任;二是动物园的安保义务是否到位,是否应该担责?

2017年春节期间,浙江宁波雅戈尔动物园也发生一起猛虎伤人事件。农历大年初二,两名试图逃票的男子翻越两道围墙和一道铁丝网进入动物园,其中一名男子张某沿围墙跳入圈养老虎的虎山,被老虎攻击致死。为了营救张某,武警被迫击毙伤人的猛虎。

这一事件再度引发舆论关注。社会舆论总体倾向于指责该男子漠视规则,是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被老虎咬死,动物园不应承担责任。老虎袭击人是其天性使然,是人类的不当行为导致这一恶果,击毙老虎属于反应过度。也有部分声音认为,人命终究更加宝贵,行为不当不等于该死,动物园应采取更有效措施让人无法翻墙逃票。

追踪

消费者打官司索赔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3个月后,受伤游客赵某及其家属首次向动物园方提出赔偿要求,认为动物园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动物园表示只承担15%的责任,并予以赔偿。对伤者赵某,家属一方提出定损150余万元,己方承担20%至30%的责任,动物园承担70%至80%的责任。动物园只认可定损74.5万元。而对于具体赔偿和责任分担,八达岭动物园认为,调查报告非常详细清楚,动物园没有责任,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如果有赔偿的话,也仅仅是出于道义上的。

由于协商无果,2016年11月15日,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延庆区人民法院,以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周某生命权、侵害赵某健康权为由申请立案。经审查,两案均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于当日正式受理两案。目前,两案均在依法审理当中。

雅戈尔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后,暂时闭园,当地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动物园方面表示,死者未购买门票,不是动物园的游客。死者亲戚则表示,动物园管理有漏洞,也应该有一定责任。正式的调查结论、善后结果,尚未公布。

建言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动物园应保证安全措施到位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于家养动物的规定是,除非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挑衅、攻击家养动物),则只要家用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饲养人就要承担责任,并未设置“证明尽到管理职责”这一免责前提,也即是无过错责任。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包括猛兽,在家养动物尚且采用无过错原则的情况下,对动物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显然不妥。

从现在的实践看,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不能够全面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对公众造成威胁。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本案,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造成自己的损害,动物园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就更容易得到救济。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应当修改,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

不能无限制增加动物园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动物侵权责任的主体分为3个,一是饲养的动物,他们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动物园,他们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三是第三人,他们承担最终责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论是去年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还是今年的宁波的雅戈尔动物园,在老虎咬死人这个事情上,只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不承担责任。

按照侵权法归责原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是否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最主要的就是要看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比如,正当防卫造成人损害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行为人也没有过错,即便造成他人损害的,也不承担责任。再比如,在高速路违规停车、在铁轨上睡觉、攀爬高压线、跳地铁等行为,损害都是行为人自身引起的,管理者当然不承担责任。因此,有损害不一定就有赔偿,现代侵权法正是在以过错为核心的侵权归责之上建立起来的。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法律将“暗规则”明确化,法律是保护守规则的人,而非保护违反规则之人。

如果强加动物园以责任的话,那么动物园以后为了避免再度担责,就要片面、过度地追加安全措施,比如更高的墙、防护网,更远的观看距离,更多的摄像头,更多的安保人员,后果要么是动物园的观赏体验性严重下降,要么是其成本最终折算进票价,造成消费者更大的负担。

因此,到底是让游客们好好遵守规则来确保安全,还是花费无数的钱来避免违法者自我侵害,这笔账并不难算明白。

国企职员 孙小姐:

消费者应有更强规则意识

我觉得这两起事件都和游客不遵守相关规定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规则是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如果动物园定的规则大体上公平,就应该得到尊重,消费者也不能太任性,去任意违反规则,否则就要承担违反规则的后果。所以我认为,一方面要对动物园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看看是否违反相关强制规定和法律;另一方面,也要承认游客违反规则是造成惨剧的直接原因,应重点宣传规则意识的重要性,培养消费者更强的规则意识,以及遵守规则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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