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盗刷威胁借记卡 银行举证责任大

回顾

借记卡被盗刷 银行全额赔

银行卡就在身上,卡里的40余万元现金却在外地被转走。为此,储户冒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2016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由银行对冒先生的损失全额赔付并支付相应利息。

冒先生是美籍华人。2008年他在上海一家银行申办了借记卡,使用数年来未曾丢失,也没有出现异常情况。2013年11月,冒先生飞往美国,后于2014年2月回到中国。直到他要办理某项付款业务时,被告知卡内余额不足,才发现自己银行卡内原有的40余万元已经消失。

经查,2013年12月1日,冒先生的借记卡遭盗刷。其中42.8万元是由江西省南昌市的某POS机分二笔交易转出;另外一笔2200元的款项被人在南昌市一个ATM机上取走,并产生手续费26元。

发现遭到盗刷后,冒先生立即前往江西报案,随后又至开卡银行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局报案。经侦查,持有涉案POS机的商户是否实际存在已经无法查找,POS机所有人(申请人)身份尚未核实,涉案ATM机取款录像因时间过长已找不到了,无法查找取款人。

于是,冒先生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他认为银行没有尽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对自己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因此请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令银行全额赔付并支付利息。

庭审过程中,银行方面辩称,涉案借记卡的交易记录都是凭密码进行,冒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密码,应该自行承担后果;而且,银行认为从交易明细中也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盗刷,不排除是冒先生自己持卡消费或者将卡交给他人使用的可能性。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冒先生在被告银行处开设账户,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中,银行应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涉案的储蓄卡消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有效合法的储蓄卡;二为正确有效的密码。如在POS机上划卡消费,还应由持卡人在POS机交易单上签字确认并由受银行委托的商户核对该签字与卡片背面持卡人签字的一致性。因此,被告银行应当负有安全保障和谨慎审查银行卡所载账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真伪的义务。

此外,被告在拥有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的情况下,不但不能证明原告冒先生存在密码泄露的过错,也未能证明涉讼交易是冒先生自己或其授权他人持真实的银行卡所为。所以,法院认为被告银行存在过错,应当就冒先生的损失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银行提起上诉。审理此案的上海市一中院根据冒先生以往用卡的消费地点、方式及涉案刷卡期间不在国内等因素综合考量,认为本案系由伪卡盗刷所引发。据此,上海市一中院对该案维持原判,判决银行赔偿冒先生全额损失及利息,共计43万余元。

背景

三大原因致盗刷案多发

消费者手中的银行卡莫名其妙地被盗刷,这样的案件近年来不断出现,由此引发持卡人起诉银行索要赔偿的案件也与日俱增。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的统计,2012年至2014年间,该院共受理银行卡盗刷案件8件,而2015年此类案件的数量骤升至29件。

据了解,在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最常见的盗刷形式是伪卡盗刷,即盗刷人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后,伪造卡片,并使用盗取的银行卡密码通过ATM机或POS机取现或转账,实施盗刷行为。此类案件占到北京二中院审理案件的八成以上。

第二种盗刷形式是盗用他人银行卡信息进行网上转账。此种盗刷形式目前所占比例不高,但随着网上支付和转账业务的不断推广,此类盗刷案件有上升趋势,且盗刷手段不断翻新。如有的持卡人主张其在未收到动态交易密码的情况下银行卡账户发生网上支付,有的持卡人因对“超级网银”等网上银行产品功能不了解而被盗刷。

  第三种盗刷形式是盗用他人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主要是指银行卡丢失或被盗后,盗刷人在挂失止付前持真实银行卡进行柜面交易或通过ATM机、POS机进行交易。

北京二中院2016年梳理发现,在伪卡盗刷案件中,盗刷发生地与案发时卡主所在地均不在同一省份,且盗刷发生地多属较为偏远的地区,治安监控或ATM机监控录像系统不完备。由于单日ATM机取款和转账金额的限制,盗刷人为了多取款,经常选择零点前后跨日作案。此外,通过网上转账方式盗刷或通过POS机进行伪卡盗刷的金额一般较大,而通过ATM机进行伪卡盗刷的个案诉讼金额一般较少,多数案件的涉案金额在5万元左右,原因在于各大银行对ATM机取现或转账均设置了单日金额上限。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分析认为,遭遇盗刷的重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由于研发条件和技术水平的限制,银行卡本身存在被复制或被重新刻录的可能性。其次,从银行卡使用环境的安全性方面看,有些案件中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是由于银行卡使用环境不安全所致,如自助银行刷卡进门装置处被人加装了盗码器,ATM机被加装盗取密码的摄像机等;银行个别分支机构对用卡环境的安全防控措施维护不到位,留下了银行卡被盗刷的隐患。最后,持卡人安全防范知识不足,给盗刷人留下可乘之机。

分析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张燕:

伪卡交易银行不能免责

银行卡被盗刷类案件虽然总体数量较少,标的额较小,但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影响很大,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创新和安全之间的动态平衡,涉及储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各方的关注度很高。

在审理过程中,银行方面的辩护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点:一、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应等待公安机关查清后再进行诉讼;二、涉案银行卡属密码交易,持卡人没有尽到保管密码的义务;三、持卡人未能证明自己无过失,或在该笔交易中存在过错。这些使得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程序上是否先刑后民;二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与双方过错认定。

根据有关规定,因他人伪造银行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法分子持伪卡或模拟卡交易,不能排除银行的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自喜:

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储户在盗刷案纠纷中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应至少举证证明涉诉交易为伪卡非法交易、银行在涉诉交易中存在过错或未履行合同义务。但是,由于储户举证比较困难,而银行在银行卡的管理和人员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方面具有优势地位,所以根据“举证就近”等原则,法院逐渐倾向于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储户方面的主要举证责任为:自己与银行存在储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卡系被盗刷,盗刷发生时自己卡未离身、不在事发地,密码也未告知他人。

不过,目前在“银行卡密码泄漏”这一举证责任方面,司法实践相对比较混乱。所以持卡人在日常用卡时要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如不要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不要向第三人泄露银行卡密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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