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修成正果 十亮点规范发展

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国内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有诸多亮点,对规范国内电商市场,引导电商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市场呼吁法治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长25.4%,增速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高16.4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为18.4%,比上年同期提高3.4个百分点。据测算,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超过45%。

电商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消费者购买低价商品后遭遇商家以“标错价格”等为由的“砍单”;消费者缴纳了押金或预付款,商家破产退市时押金和预付款却无人退还;电商平台要求卖家“二选一”,不得在多个平台上同时销售;消费者在在线旅游网站上买机票,被强制搭售保险、酒店、接送机等服务;个人隐私数据被过度采集甚至被不当利用、贩卖;海淘代购真假难辨;电商卖家刷单炒信误导消费者等。

2018年1月2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在九大投诉热点中就包括“远程购物投诉持续多发”。在远程购物中,消费者投诉的对象主要涉及电商平台、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和电视购物等。而远程购物中的网络购物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41.90%,比2016年同期增加了33.97%。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我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法》等法律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对电商行业进行管理,虽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有的法律制定时电子商务形式还未出现,其条款与电商的特殊形式存在冲突,应用时存在困难。有的法律虽然经过修订,但毕竟不是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不够详细完整。有的法规虽然是为电子商务量身定制,但法律位阶较低……因此,我国从2013年开始启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经过5年的努力,4次对草稿进行修改、审议,终于在2018年8月31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规范促进发展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让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有法可依,也让电子商务行业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明确,促进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对当前社会关注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假冒伪劣、消费者权益受损、个人隐私被泄露等,《电子商务法》也在法律层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电商平台与一般零售企业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交易规模巨大,远远超过任何一个实体零售企业和制造业。同时线上的用户群也是数以亿计,不仅在经济范畴的影响力很大,其社会影响力也非常巨大。

对于在社会和经济方面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电商平台,在法律层面更要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电商平台的规范发展,在社会上树立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促进优胜劣汰、鼓励合规经营的理念,并且在法律层面给予相应的规范和保障。

我国促进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通过立法来规范,并不是打压电商平台,而是为了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消费环境,也为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

中消协建议,电商经营者要认真落实《电子商务法》要求,加快提升服务消费者的综合能力;电商平台要履行平台责任,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良性互动环境。相关部门应严格监管执法,督促电商经营者及电商平台落实责任;拓展宣传渠道,加大贯彻力度,促进形成全民普法浪潮。

聚焦十大亮点

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专门法律,《电子商务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条款也有诸多亮点。

将微商、直播销售纳入管理。微商、直播销售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发展迅速。但由于其不同于传统电商的销售途径与销售形式,存在着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电子商务法》第九条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微商、直播销售等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平台不得删除评价。《电子商务法》通过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要求其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明确规定了对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处罚措施;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制约大数据杀熟。当前部分电商平台通过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现象。《电子商务法》通过第十八条、第七十七条,要求电商平台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电商经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遵守《广告法》规定。

“默认勾选”被禁止。《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政责任。通过多角度规范,有力打击“默认勾选”等霸王行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第二十一条、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对于未按规定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经营者的处罚措施。

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同时还规定了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平台自营应显著标记。《电子商务法》不仅要求平台经营者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还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并明确规定了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义务应依法担责。《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还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电商经营者不得随意“砍单”。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格式条款中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

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针对消费者举证难、维权难的现状,《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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