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篇:央视主播以身说法 挑战全额计息规则

图一:《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

图二:本案代理律师晏艳庭审后接受采访。

刷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的还款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就产生了317.43元透支利息。围绕信用卡“全额计息”规定是否合理,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与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展开了一场荧屏之外的“说法”交锋。

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建行相关条款合法有效,但全额计息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建行应返还多扣的透支利息253.75元。

针对全额计息发起诉讼

2012年10月,李晓东在建行北京西直门北大街支行办理了龙卡信用卡,激活后该卡一直正常使用。该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7日。

2016年3月,李晓东在建行规定的当月记账周期内刷卡消费18869.36元。4月27日,建行自动从他按约绑定的储蓄卡账户中扣款18800元,因储蓄卡账户余额不足,欠款69.36元未还。

5月7日,李晓东收到了建行新一期的账单。账单显示,建行划扣了一笔317.43元的利息。

从4月27日未足额还款,至5月7日查对信用卡电子账单,短短10天之内,欠款69.36元怎么会产生317.43元利息?

李晓东多次拨打建行信用卡客服电话后得知,300多元的利息跟建行信用卡计息方式有关。据了解,消费者在建行申领信用卡时,填写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背面有一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领用协议》”)。按照该《领用协议》第三条第六款、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只要该行信用卡用户未能在还款日足额还款,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每一笔消费都要计算利息。因此,建行并不是根据李晓东在银行记账日未偿还的69.36元来计算利息,而是以当月账单刷卡消费总额18869.36为基数来计算。

“计息方式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体现。”李晓东认为,自己和建行签订的信用卡申请表中的“重要提示”部分并没有这些规则。

此后,因多次沟通无果,李晓东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交诉讼状,请求法院判定《领用协议》中的第三条第六款、第五条第四款系无效格式条款,返还其317.43元利息。

终审判决提供新思路

2017年3月31日,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李晓东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晏艳律师在法庭上表示,建行在李晓东申请信用卡时要求填写的“申请表”所附的《领用协议》对明显不利于李晓东的条款没有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李晓东提出,建行并未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对计收利息规则以重要提示方式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体现。

而建行则辩称,李晓东在《领用协议》中抄写了“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各项规则”这样一段话,并签字确认,说明他已清楚了解《领用协议》内容。而计算利息的条款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非额外加重原告责任的条款。

针对李晓东提出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建行北京分行辩称,该条款并未要求银行必须单独列出提示,只要求对重要内容有明确或加重标识。

只剩69.36元没还清,为什么要支付全部刷卡消费的18869.36元的317.43元利息?围绕全额计息方式是否合理有据,双方各持己见。

李晓东认为,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银行只能针对持卡人未还部分进行计收利息,而不是按照全部款项计收利息。而建行则称,《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若持卡人不能按时全额还款,银行将按照占用银行资金的时间来计算利息,即已经按时还款的部分需要计算利息,未按时还款的部分也需计算利息。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效力应当首先根据《合同法》判定,争议的合同条款的性质并非加重李晓东责任的条款,李晓东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依其签字确认的合同内容所设立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诉讼中涉及的利息,是依据李晓东与银行签订的《领用协议》的计息规则计算得出,符合法律协议相关规定。

2017年 9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晓东全部诉讼请求。李晓东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书显示,本案计息条款以账单周期内的全部消费款项作为计息基数,并非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李晓东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向建行偿还消费款项,已构成违约。不过,北京市二中院同时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裁判。而建行因李晓东未能按时还款而受到的损失,显著低于按照本案计息条款计算的利息金额317.43元。

二审法院最终判定,李晓东支付的违约金包括两部分:一是69.36元欠款按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二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对于已偿还的18800元款项的利息,按照不超过日万分之一标准,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计算,两项赔偿金额合计63.68元。

据此,法院判决建行向李晓东返还扣划的款项253.75元;驳回李晓东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事关数亿信用卡用户利益的诉讼引起舆论普遍关注,被认为是司法部门首次对“全额计息”一定程度上“说不”的判决也引发了法学界又一次理性思辨和呼吁:判决以违约金调整作为平衡双方利益手段,对信用卡非恶意逾期纠纷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比返还多扣利息更重要的却是,银行应尽快修改相关条款,将过高的透支利率标准主动降下来。

银行服务当精细贴心

北京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引起部分业界专家学者的深切关注。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评述说,为317.43元的利益打一场官司,并不符合多数人的成本理性心理。李晓东虽然赢回多数利息,但他在这场诉讼中付出的必然更多。显然,李晓东打这场官司目的并不在于利息本身,而在于挑战建行的全额计息规则。从这个意义上看,李晓东的诉讼是一场真正的说法普法课程。

邓学平认为,建行收取的大部分利息都被法院判决返还,在保护信用卡持卡者权益方面,这个案子开了个好头。然而,如果从全额计息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角度看,法院并未支持李晓东的主张。

而在本案中李晓东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晏艳看来,以违约金调整作为信用卡非恶意逾期纠纷中平衡双方利益的手段,有助于个案处理中清晰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因而在处理银行和信用卡用户纠纷的案例中具有历史性突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认为,从合同法角度看,本案判决区分了“恶意透支者”与“极少部分忘还者”,会对同类型案件判决有一定参考价值。

上述几位专家一致认为,比及时返还李晓东多扣的利息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要建立因人而异的规则,尽快、主动修改相关信用卡条款和信用卡计息规则,为消费者提供精细、贴心的服务。

判决生效后,晏艳律师在工作日志中写下这样一段话:李晓东在诉讼中坚持的理念值得点赞。制度的每一次完善、法制的每一次进步,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发声,不必在乎最终的结果,身体力行就是胜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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