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篇:播映前广告未告知 判赔礼道歉不含糊

图为法院判决卢米埃南京绿地影城向消费者戴女士赔礼道歉。孙婉婉 本报记者 薛庆元 文/摄

3月8日,坐落在古都南京繁华闹市区的卢米埃南京绿地影城(以下简称卢米埃影城)从一大早开始就陆陆续续有消费者前来观影,“现在人少些,过年时这里都排好长的队。”两位女士边检票边讨论着。而就在一年前,这个人气火爆的电影院却因滥播映前广告被一位较真的消费者告上了法庭。

因为映前广告低成本、高回报,所以电影院屡屡出现大量播放映前商业广告的现象。此举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专家认为,针对这种情况,无论是票面还是场内,电影院都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

影院延时播广告被诉

2017年8月23日,南京首起映前广告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决影院延时播放广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影院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据了解,2016年11月20日,南京消费者戴女士以32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了卢米埃影城的《深海浩劫》电影票一张,票面注明播放时间为当天20时45分。然而,从20时45分开始,卢米埃影城始终在播放“神州专车”“还呗”“女士香氛”等广告,播放时间近7分钟,直到20时52分左右,影片《深海浩劫》才正式放映。

准时入场的戴女士表示愤慨:影城这一行为不仅耽误了她正常观看电影的时间,而且也没有在售票及播放前告知,形同强制消费,她认为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于是,戴女士一纸诉状将卢米埃影城告到了法院,要求影城退赔一半的电影票款16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且在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道歉。

对此,卢米埃影城辩称,在电影播放前有广告行为系常识,戴女士作为正常成年人应当知晓,且电影前面播放广告及广告时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影城也无法强制戴女士观看完毕。同时,当戴女士发现有广告超长、电影延时的情况,应于当时选择退票或者索赔,而不应当在消费完毕后才要求退赔。

经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戴女士与卢米埃影城之间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戴女士作为消费者,必然认为电影会在票面注明的时间内播放,而影院在事先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占用电影播映时间来播放广告,导致戴女士不能知悉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戴女士已观看完毕整部电影,并未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但卢米埃影城在明示电影播映时间播放商业广告,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精神上的不悦,故法院判决卢米埃影城向消费者戴女士书面赔礼道歉,且承担案件受理费。

卢米埃南京绿地影城。 孙婉婉 本报记者 薛庆元 文/摄

映前广告由来已久

映前广告乱象由来已久。据了解,映前广告包括影院映前广告、电影贴片广告和不属于商业行为的免费电影预告片三种。从1994年起,随着国外大片的引进,贴片广告走向商业化,为电影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回报,但同时也带来了消费纠纷。

国内首起关于电影贴片广告的诉讼发生在2003年,电影《英雄》热映之时,杭州律师张子年与戴女士的遭遇如出一辙:花40元购买《英雄》电影票一张,等到观影时间,影院却播放了长达10分钟的广告。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电影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没有构成强制交易,不存在欺诈行为,判决电影院书面道歉,而此案也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对现今审判具有指导作用。

2016年12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曾以《烦人的映前广告把既定规矩晾一边》为题做了整版报道,组织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南昌、安徽合肥、山东济南、广西南宁、吉林长春、陕西西安等9地记者,对当地影院贴片广告播放状况进行体验调查,结果不尽如人意。其中南昌、重庆依旧存在占用正片时间播放映前广告的行为,而映前广告已成为电影标配,大部分影院也没有关于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信息。

近日,江苏泰州消费者黄女士在姜堰区幸福蓝海国际影城(蓝岳首府店)观看《捉妖记2》时,票面显示20点52分开场,但是电影院播放了长达5分钟的映前广告才开始播放正片。

2018年春节期间,记者在观看电影《红海行动》时,一位女士对记者表示,她认为电影院应当在票面或者场内就映前广告作出显著提示。而记者环顾影院四周,并未找到相关提示,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对此也一无所知。观影结束,记者又随机采访了几位观众,一位男士说,他之前有过急匆匆跑到影院,发现已经到时间却还在放广告的经历。还有一位正要入场的杨先生表示,2018年以来,他已碰到过三四次映前广告延时现象,但每次时间都较短,不超过2分钟。

针对上述情况,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电视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该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据悉,在此前的南京市影院放映质量检测工作部署会上,南京市文广新局要求参会的影院负责人“今后严格按照电影票票面时间播放电影,一秒也不能拖”。

利润驱使乱象不断

记者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发现,2018年2月全国电影票房突破100亿元,刷新了中国内地市场的单月票房纪录,也打破了北美市场全球单月单市场票房纪录。截至2月28日,2018年全国电影票房已达到150.93亿元,观影人次达4.14亿。高票房带来了高广告收益。以2016年我国映前广告覆盖观影人数100亿次、市场规模达30亿元为前提,不难发现,2018年映前广告市场规模及利润将极为可观。

事实上,围绕映前广告,已经形成了一条从制作到投放的完整产业链。记者以广告客户名义尝试联络了两家相关的广告公司,对方均表示,只需提供公司名称、业务范围等信息和广告需求,就可以得到初步的映前广告投放方案和相应报价。目前市场上,电影映前广告投放价平均每场20元,贴片广告则平均每场60元。

但无论是电影映前广告还是贴片广告,对广告代理商、院线而言都有可观的利润回报。以万达电影为例,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显示,2017年上半年万达电影的主要业务收入来自于电影票房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以及广告收入三部分,其中广告收入突破10亿元,同比上涨58.73%。

也正因为如此,面对映前广告低成本、高回报的盈利,电影院才不惜屡屡牺牲消费者的权益,大量播放映前广告。

据了解,电影市场播放映前广告的现象长期存在。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原国家广电总局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电影贴片广告不得占用影片放映时间”。2009年初,原广电总局再次发布通知,要求“贴片广告、映前广告需在电影票票面上标明广告放映时间”。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友根对本报记者表示,影院在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播放商业广告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无论是在票面还是场内,影院都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同时值得深思的是,映前广告的收益是否已经体现在电影票价上,能否达到电影院、影片方、消费者三家共赢?

免费代理南京映前广告侵权案的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封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广告收入是影院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单凭消费者个案诉讼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影院的经营方式、经营观念。虽然《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如果违反规定,将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最终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经营。此外,消费者组织也可以通过发布消费警示、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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