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打公益官司 善用维权利剑

2017年,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先后发起一系列的公益诉讼活动,开创了“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先河,丰富了消费公益诉讼的实践,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亮出了正义之“剑”。

打出消费者组织声威

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目前仅在环保和消费两个领域推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消法》实施后,广东省消委会不断接到消费者关于公益诉讼的咨询和要求;法律界和媒体界也十分关注,多个律师团体和新闻媒体向广东省消委会表达了参与配合公益诉讼的意愿。但消费公益诉讼是涉及面广、专业性和系统性强的新事物,消费公益诉讼到底该怎么进行,还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公益诉讼是一把利剑,一定要插到最能见效的地方,要让不法分子及肆意侵害消费者的经营者见血见肉,真正地有痛感和敬畏。公益诉讼一定要打出消费者的力量,打出消费者组织的声威和气势,打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效果。

2014年,广东省消委会召开“如何打响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枪”法律研讨会,成立全国第一个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律师团;2016年与广东省检察院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并反复研究寻找合适案源,先后针对淘宝“好评返现”、羊城通押金管理、“水电气”公用事业合同格式条款及检察机关推荐的多宗食品犯罪案件进行公益诉讼可行性论证和研究。

2017年3月8日,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正式打响第一枪,对20名销售病猪、死猪及对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等行为的人员,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这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情及过程要追溯到2015年发生在深圳、惠州等地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2015年8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与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在惠州惠阳和深圳平湖等地开展联合执法,抓获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这20人有生产、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等恶劣行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些人员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于2016年5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确认了这20人的犯罪事实,并作出了刑事判决。

2016年11月30日,广东省消委会收到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广东省消委会就这20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有毒、有害食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广东省消委会第一时间提交给公益诉讼律师团研究,并多次邀请律师团律师对本案公益诉讼的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同时将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与检察院、法院方面反复沟通。最终决定采纳深圳市检察院的建议,针对李某文等20位涉案人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由于此案中被告人员实施侵权行为时间长,受害者众多,手段十分恶劣,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极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该损害无法恢复。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仅提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的诉求,不足以弥补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不足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让违法经营食品的经营者承担严重的违法后果,给食品安全领域类似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以警戒,净化食品消费环境,广东省消委会请求法院判令这20名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2017年9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在上述消费公益诉讼赔偿案开庭审理后不久,广东省消委会又提起四起赔偿性公益诉讼。2017年10月26日,广东省消委会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承担共计1480243.4元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此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广东省消委会民事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无偿代理。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彭某胜等7名当事人,违反食盐定点生产、专营专卖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并将违规生产的非碘盐冒充碘盐对外销售,邓某辉等8名当事人违规购入未加碘的食盐,并冒充碘盐对外销售,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性质恶劣。为打击这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广东省消委会决定就以上事件分别提起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共享单车成诉讼对象

广东省消委会不仅在食品安全方面进行公益诉讼,对共享经济大潮下的共享单车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也进行公益诉讼。

据介绍,自2017年8月份开始,广东省消委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小鸣单车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投诉。截至2017年12月8日,广东全省消委会受理小鸣单车投诉超过3万件,投诉内容大多针对押金逾期未退还的问题。

为化解消费纠纷,广东省消委会履行了一系列公益性职责:一是受理投诉并进行调解;二是联系经营者并要求其做出说明;三是建立了投诉转接机制;四是向小鸣单车方发函调查询问;五是约谈相关负责人;六是向小鸣单车开户银行查询;七是通过媒体发出消费提示。

然而,到2017年11月,小鸣单车公司在处理广东省消委会转办投诉方面开始消极起来,广东省消委会虽然加大指导、监督力度,但小鸣单车公司不仅未及时处理投诉、从实质上改善逾期退还押金的状况,对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落实押金专款专用、第三方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也没有落实,导致消费者的投诉不断增加和积压。

2017年12月18日,广东省消委会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以其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等措施,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等诉求。

广东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杨淑娜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省消委会对小鸣单车经营方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核心在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的是个体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难点问题,其目的不仅仅局限于解决当下的押金退还问题,更希望通过押金专款专用、第三方监管及免押金服务等诉讼请求的提出,以司法判决推动共享单车营销模式科学化、合理化,实现行业规范有序、健康长远发展,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无忧的维权保障。

抓住公益诉讼精髓

广东省消委会的一系列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表态支持并点赞,称此举是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的有益尝试,是以诉讼推动制度创新的突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法律人士也纷纷表态,给予充分肯定,

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北元认为,作为单个消费者,由于受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知识能力等方面的限制,难以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达到对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一般性诉求上。特别是在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守法自觉尚未形成的现阶段,只有“赔偿诉讼”才能真正触动经营者的神经,倒逼其认真考量违法成本和后果,驱使其形成守法经营、不轻易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自觉。而另一方面,维护众多消费者的权益即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赔偿诉讼”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认为,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实实在在地抓住了民心,也抓住了公益诉讼的精髓,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震慑了不法经营者、肃清了消费环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不法经营者支付赔偿金是广东省消委会的一大创举,必将成为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一个标杆,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商家的不法行为,同时也会促进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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