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篇:“绝味鸭脖”玩过界 连收罚单吃苦果

在食品行业表现不俗的“绝味鸭脖”,为了在“双11”这个电商营销的重要时间节点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继而扩大营销,竟公然玩起了充满性暗示的低俗广告,其结果不但犯了消费者众怒,还受到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严厉处罚,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低俗广告惹众怒

进入2017年11月,“剁手党”们已经开始疯狂启动搜索引擎,早早将自己心仪的商品放进购物车。与此同时,精明的商家们也早已开始谋划以何种方式在双11这个几近疯狂的购物节上分得属于自己的一杯羹。于是,不少可谓标新立异甚至哗众取宠的前期广告、品牌宣传轮番上演,对于这样的景象,不少消费者已经见怪不怪。然而,一则公然挑战《广告法》底线的广告出现,却在本就已经沸沸扬扬的双11市场激起了轩然大波。

2017年11月1日,天猫认证为“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旗舰店发布双11预热海报,图中一名女子身着红色短裤躺在床上,张开双腿,双脚被镣铐固定,并配发文字“鲜嫩多汁,想要吗?”该广告一出,立刻引发消费者质疑,指其涉嫌性暗示,不尊重女性。

随即,绝味天猫店发布声明称,该海报由第三方公司设计,由于偏离店铺主旨,原本并未打算采用,由于运营人员是新手,当天上传失误,才会使得这则广告出现在了公众的视野中。

2017年11月2日,绝味天猫旗舰店致歉并撤下了这则广告。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绝味鸭脖”公开道歉的第二天,也就是2017年11月3日,“绝味鸭脖”官方微信推送了标题为《我不搞预售,我就是玉兽》的文章,再次刷新了公众对广告的认知,文中背景是打了码的大卫裸身雕像,多条标题充满性暗示意味。

连续两次发布低俗不雅广告,“绝味鸭脖”的广告文案引起了众多网友的愤怒,网络舆论一片哗然。与此同时,一些热心网友开始将收集到的证据向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投诉举报。

“绝味鸭脖”低俗广告也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桂梅表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绝味鸭脖”通过天猫旗舰店发布的广告内容及之后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推出题为《我不搞预售,我就是玉兽》的广告,采用露骨性暗示言语低俗营销,即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贬低妇女人格以吸引公众关注度,其行为已构成对妇女人格尊严的侮辱及侵害。

绝味鸭脖说抱歉

2017年12月22日下午,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向消费者发布“致歉信”称:“对于我公司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双11销售广告文案内容造成的不良影响我们深表歉意。”致歉信中还表示,事件发生后该公司成立了工作小组,积极配合广告监管机构调查,诚恳接受工商部门对此事作出的处罚决定;也进行了自查和整改:免去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负责人职务,对营销公司电商团队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当季奖金处分;重新制定了对外广告宣传管理办法,明确广告设计和发布权限、审核制度及流程,责任到人并明确追责制度;组织公司管理层、营销部门全体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觉意识、规范工作行为。

然而,细心的网友发现,这份道歉信并未加盖公司公章,而且是在接受工商部门调查甚至作出处罚决定后才对外发布的,因而被不少网友质疑“不够诚恳”。

开出两张60万元罚单

2017年11月4日,长沙市工商局在日常广告监测中发现相关舆情,结合部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绝味鸭脖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11月7日,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绝味鸭脖”涉嫌违法广告的通知》,督办该起不雅广告案。

经长沙市工商局查实,绝味鸭脖官方旗舰店系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协议开设的网络营销店铺,微信公众平台系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协议开通的企业网络展示平台。

为了双11的促销,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与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作协议》,授权其负责绝味微信公众号的营运以及网络广告投放,同时授权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阿瑞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双11促销活动广告投放相关事宜。

2017年8月31日,湖南阿瑞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沙汇邦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全权负责双11绝味天猫旗舰店和微信公众号的广告设计与发布,广告费用为30万元。

2017年11月1日,长沙汇邦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并推送了上述的天猫旗舰店不雅图片广告,因被指涉嫌不尊重女性、性暗示等,11月2日该图片撤下;11月3日,长沙汇邦广告有限公司又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以大卫雕像隐私处打上马赛克为背景的图片,并配发了以夫妻、情侣口气暗示描述性行为的文字,该广告一经推出,再次引起了舆论的一致差评,11月6日,这则广告被撤下。

长沙市工商局认为,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和长沙汇邦广告有限公司在不同的网络平台上所发布的网络广告图片媚俗、文字低俗,其内容均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相关禁止性规定,应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17年12月18日,长沙市工商局分别向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和长沙汇邦广告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两者均未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17年12月22日,长沙市工商局分别向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和长沙汇邦广告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两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分别处罚款60万元。

此外,长沙市工商局在调查和查处“绝味”低俗广告时发现,该违法广告所发布的网络平台分别为深圳腾讯有限公司所属的微信公众平台和杭州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所属的天猫购物平台。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12月26日,长沙市工商局分别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移送函,要求深圳和杭州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该违法广告的发布平台深圳腾讯有限公司和杭州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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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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