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篇:不正当竞争频下套 大力度修法护公平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3年颁布实施24年后首次进行大调整,对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违规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等七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完整清晰的界定,回应市场竞争秩序和形式的变化。

回应期待正当时

自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3年12月5日,“陈醋王虚假宣传案”的查处,拉开了全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序幕。24年来,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积极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0万件,案值437亿元,罚没金额100亿元,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该法制定时,我国还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社会主义市场尚未发展成熟,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表现和暴露,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多见。当初立法时,也未能预见实践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历24年市场变化,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从经济总量,再到各种经济发展的业态形式,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给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法律问题,很多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订立的内容已经捉襟见肘。例如,对于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该法未作列举;该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又发生变化,造成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远不能满足现实执法需要。

另外,随着《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的制定以及《商标法》《广告法》的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内容不一致的问题,也需要进行调整衔接,以保持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至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到了不得不修改的地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先后被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预备项目。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研究项目和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由工商总局负责修订起草工作。

自酝酿修法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每一版草案都在学界和业界引发热议,各方意见不一。经历三次审议后,最终尘埃落定的修订草案中,除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规定的增补外,新法一大特色为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148票赞成、一票弃权表决获得通过,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旧法重新“塑身”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旧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原《反不正当竞争法》共33条,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计32条,其中保留原条款3条,删除12条,修改19条,新增10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与《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规定基本一致,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

新增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经营活动的规制。

新法还列举了几种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包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今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开展虚假荣誉评比等行为,将受到查处。

修订完善了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商业活动的标识行为,均作了规定,对打击仿冒混淆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完善。

更加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限定了受贿人范围,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厘清了商业贿赂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界限,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活跃。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罗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拒绝、妨碍调查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创新性地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到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法律责任中。

更为重要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厘清了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了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一是与《商标法》相衔接,删除了有关商标侵权的规定,对《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增加相应规制条款。二是厘清了与《广告法》的关系,对经营者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三是删除了有关公用事业单位限制竞争、行政垄断、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规定,实现了与《反垄断法》的清晰划分。

是里程碑更是新起点

2017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电视电话会议。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强调,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增进民生福祉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力抓手,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正是对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积极回应。该法在修订过程中,总结实施20多年的成功与不足,从多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对竞争秩序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考量因素的纳入,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相关行业组织职责的凸显以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专条的设置等重点核心内容,彰显了立法者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对互联网时代需求的回应。

具体来看,新法删除了旧法中关于规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条款,将包括公用事业单位排除竞争、行政垄断、企业以排挤竞争者为目的的低价倾销、捆绑销售以及串通投标等行为交由反垄断法或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制;同时为了与新的《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衔接,进一步厘清了虚假宣传、混淆行为、商业贿赂等概念内涵,增加了司法层面上的可操作性,明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合理的市场活动之间的界限。这也有助于理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避免法律之间的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保持了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市场经济的魅力在于竞争,但必须是公平竞争、有序竞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个新的出发点。为公平有序的市场建立妥当的法律架构,让监管跟上时代,并为未来留足了空间,这一任务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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