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协原副主席张勤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各界关注,特别是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更是引发各界热议。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恶意侵权、讹诈诬告,以及商业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协原副主席张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如在专利领域,目前专利侵权诉讼法定赔偿上限较低,不能行之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需要进一步提高赔偿额,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来震慑这些靠侵权方式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企业。他指出,这些侵权行为对创新型企业而言具有很大的打击,已经从根本上伤害到国家创新的土壤,亟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张勤指出,从体制上来讲,要减少审理层级,缩短权利人的维权时间,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而言,有些专利侵权案件从知识产权管理部调处到法院判决,审理层级多,审理周期长,不利于权利人维权,一些企业往往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所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建立国家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目前我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成立区域性的知识产权法院。但在张勤看来,这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他介绍,日本在2002年就建立了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只保留了东京一所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美国则更早就成立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终审。而我国目前还处于分散的受理上诉审理模式,不同的法院审理掌握的尺度也不一致,如果不能很好地统一知识产权审理标准,会给维权企业带来困扰。

张勤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不会增加成本,要把事实审理和法律审理分开,凡是涉及事实问题,由基层法院审理,涉及法律适用性问题,由上诉法院审理。”他认为,如今通讯和交通非常发达,完全可以实现这一目标,以保证国家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信息来源于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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