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施规范,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的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和判定的技术性规范。

第三条  实施规范按专业分为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等7类。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以下简称监督司)负责管理实施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统一规划和组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确定实施规范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评审组负责组织主编单位完成实施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实施规范的主编单位负责组织参编单位起草实施规范、提交评审、适时修订等相关工作。参编单位配合主编单位完成实施规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施规范的制修订应遵循科学合理、可操作和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规范的制定

第六条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根据需要,可向监督司或评审组提出制定实施规范的建议。

第七条  评审组负责收集实施规范编制建议,提出实施规范编制计划建议,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修订)计划建议表》,提交监督司。

第八条  监督司负责审核、批准和下达编制计划,编制计划包括实施规范名称、产品分类及代码、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第九条  主编单位收到实施规范编制任务后,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情况反馈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组。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变更主编单位或参编单位的,由评审组报监督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主编单位组织参编单位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写指南》共同起草实施规范,并编写实施规范编制说明,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二)实施规范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时应列出与原实施规范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四)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编制单位应将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生产企业、行业协会、标委会、检验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等征求意见,收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征求意见表》。主编单位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实施规范,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一条  评审组按专业组分别负责组织初审。初审时,由主编单位向各归口的专业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施规范(报批稿);

(二)实施规范编制说明;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实施规范引用的主要产品标准等文件和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初审采用会审形式,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代表参加。实施规范编制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该实施规范的评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规范内容的完整性;

(二)实施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三)抽样和检验环节的可操作性;

(四)检验项目的重要性;

(五)判定原则和异议处理的科学性、合理性;

(六)征求意见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评审后形成评审意见,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

第十三条  主编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各专业组。必要时,各专业组可进行二次会审或函审。评审通过的实施规范由各专业组提交评审组的综合保障组。

第十四条  综合保障组负责组织各专业组的2~3名专家(包括各专业组的组长)组成复审组,按照统一原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代表参加。复审后形成评审意见,由各专业组将评审意见反馈主编单位进行修改。

各专业组修改完善后,将实施规范的相关材料提交综合保障组,由综合保障组统一规范排版格式后,将实施规范(包括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上报监督司。

实施规范制定过程中需要保存的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由综合保障组统一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  监督司负责将实施规范、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送质检总局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局长专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以质检总局公告的形式在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实施规范的修订

第十六条  实施规范发布实施后,各专业组需要定期组织主编单位进行复审,原则上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经复审需确认或废止的实施规范,由各专业组审核后报送监督司,监督司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适时进行清理评估,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修订的实施规范列入修订计划,统一组织修订。修订参照编制过程,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到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评审组和主编单位应关注实施规范的实施情况、相关产品标准情况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编单位应及时主动组织修订,并提出修订建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作了修订的;

(四)实施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

(五)其他应当立即进行修订的。

第十八条  实施规范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修改通知单》(简称《修改通知单》,附件7)的形式进行修订。

主编单位向专业组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修改申请》(以下简称《修改申请》)和《修改通知单》,《修改申请》应写明实施规范修改的依据和原因等,必要时还须附交有关验证材料。专业组对主编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函审或会审,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评审意见表》。评审通过后由各专业组提交监督司,并抄送综合保障组。

监督司会签法规司后,负责将《修改通知单》以质检总局公告的形式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实施规范的实施

第十九条  对已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应采用实施规范;组织实施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等,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参照实施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写指南》制定实施细则,确有必要时应向监督司或评审组提出制定实施规范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督司适时组织对实施规范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