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可作公益诉讼主体

——访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西区委主委钱学明

3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如何改革和完善律师参与公益性诉讼的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西区委主委钱学明。

钱学明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各种利益急剧分化,社会矛盾、公共利益问题日益突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多的获得感,离不开以维护公共利益、缓解社会矛盾为宗旨的公益诉讼的广泛开展。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在立法领域首次将公益案件纳入诉讼范畴。亮点在此,遗憾也在此。由于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既过于笼统、模糊,其诉讼主体范围亦过于狭小。因此,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明确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

众所周知,在公益诉讼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律师成为公益诉讼最活跃的主体,公益诉讼才得以不断完善和发挥其应有的诉讼效益。新《民事诉讼法》把律师个人排除在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外,既不符合公益诉讼在国外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忽视了律师在我国公益诉讼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我国国情客观上需要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由于我国体制上的原因,许多机关部门在责任承担问题上经常相互推诿,而有关组织也因为与某些大集团、大企业或者相关部门处在同一条利益链上,在面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时,可能会视而不见或者采取沉默的方式去应对。律师相对于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而言,是比较独立的个体,受上级机关和相关利益部门的影响比较小。把律师个人纳入到公益诉讼主体之中,律师可以名正言顺地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

其次,公益诉讼本身的复杂性要求律师参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作为为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国家利益提起的诉讼,又往往存在取证难、耗时长、花费大、专业能力要求高等问题。律师除了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外,往往具有比较强烈的权利意识,一定的庭审诉讼策略和技巧,这些都是其他诉讼主体所不具备的。

为了改革和完善律师参与公益诉讼,钱学明提出了3点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体系。首先,在涉及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行业垄断、腐败行为等公共利益的实体法中,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条款,赋予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律师个人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其次,在下一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时,在诉讼程序上给予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方应有的权利保障。再次,制定《公益法》和《公益诉讼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切实保障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是建立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激励和资助机制。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做出规定,明确如果原告方胜诉,则胜诉方可以获得对赔偿额的分配,并适当提高分配的比例。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益诉讼案件,对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律师及报酬进行管理,从财政上对公益诉讼给予专门的资金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制定相应的规定,从业务和资金上给予参与公益诉讼的律师必要的支持。

三是加强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独立性。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难以分割,若就个案进行的判决其既判力只及于原告个人,那么设立公益诉讼的初衷则难以达到,其诉讼价值亦基本丧失。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文件规定,法院在审理公益诉讼的案件时,判决的既判力能够在一定地域和范围内进行相对的扩张,让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活动在未来能得到良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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