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非立是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日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乌日图表示,电子商务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对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责任、交易与服务安全、数据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等内容都进行了规范。

韩愈尝言:“凡法始立必有病。”电子商务立法自然也是基于电子商务市场“有病”的现实。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4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一。但市场体量大了,“病”也跟着多了起来。工商总局近日发布了各地工商部门2015年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情况分析,在服务类投诉中,网购投诉以14.58万宗排名第一,与2010年相比增长了近78倍,令人惊讶。投诉问题主要是虚假宣传、销售劣质商品、以次充好等。

消费者信息泄露导致财产损失、假冒知名网站购物欺诈、网购支付系统存在安全漏洞等问题也颇为突出,呈增长趋势。

有病就得治。面对上述问题,目前的治病方法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商领域监管,同时督促电商平台加强自律,采取措施规范商户经营活动。假冒伪劣、欺诈侵权等这些问题在传统经营模式当中就有,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可以部分地、有限地适用于电商领域。电商平台从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些交易规则,算是“自疗”之法,比如现行的淘宝规则,对从注册到交易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都有处理办法,支撑着淘宝平台庞大的交易系统,对维护和保障网络市场快速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一些适应网络市场特点的治理措施,如“消保金制度”“信用评价”“店铺评分”等,已被各大电商平台借鉴采纳,成为行业惯例,对规范电商经营环境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市场形式,毕竟有着与传统经营模式不同的特点,其所遇到的问题也多是带有鲜明网络特征的各种新问题,比如电商的平台责任问题、数据信息保护问题等,现行法律法规往往显得束手无策,旧药难治新病。而电商平台制定的各种规则,多带有维护自身利益的倾向,难以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事实上,消费者、商家与电商平台之间发生纠纷并不少,这也暴露出电商“网规”的天然局限。显然,在电商平台自律具有天然缺陷,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又过于分散且不具系统性,电商领域病情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进行电子商务专门立法就成为当务之急。

古人云:“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现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也应当坚持“禁非立是”的原则。前文提到电子商务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实际上就照应了这样的原则。考虑到政府的作用是提供边界性的框架,侧重事中、事后监管,电子商务立法在确立“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的立法宗旨的同时,还明确了两大立法原则——政府最小干预原则和社会共治原则。

我们相信,“禁非立是”的电子商务法若能在不久的将来出台实施,必会引导电商行业由乱而治,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规模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