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的“一小步”质量强国的“一大步”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努力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起了质量界、消费维权界和相关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今年年初,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在质检年度工作会议上提出“质检总局将推动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把其作为今年质检工作的重点之一。今年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曾提出过“建立惩罚性赔偿和市场退出等机制”。但“惩罚性赔偿制度”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是首次,这是针对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的现状提出的一个新的重要举措。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即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时,商家或生产企业对消费者给予双倍赔偿。这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

但是,多年来,无论在法律学术界,还是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争议不断。近几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修订的《商标法》中,先后设立和新增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是相关部门和人士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并没有停止,其法律实践更是步履维艰。

如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提出了“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且是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分提出的,成为供给侧改革的一个新的重要举措,其意义十分重大。

这是中央对多年来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的肯定。肯定这一制度对我国产品质量提升和推动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也是对社会各界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争议的官方回应,有利于进一步统一社会各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这是供给侧改革中的一个“新的制度供给”。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局性战略部署中,提高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地位,有利于今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的有效落实,不仅完全符合供给侧改革的目的和宗旨,而且为供给侧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着力点。

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民为本”、“维护公平正义”、“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的执政理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质量意识和消费维权意识,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益,提高广大消费者参与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服务供给侧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有利于弥补政府监管的漏洞,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压力。

这是对违法违规和失信企业的又一次强大震慑。大力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大幅提高企业违法违规和失信成本,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将对违法违规和失信企业构成强大威慑,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良性的市场经济秩序,将发挥积极而有效的推动作用,并促进企业把“心思”放到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创新上,为中国制造的转型升级作出贡献。

这是“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另一种视角和方式。多年以来,部分国内外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实施双重标准,消费维权和赔偿额度在国内外差别巨大,导致消费者对我国市场产品质量和维权信心不足,形成我国供给侧的尴尬局面。而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则有利于在相关法制制度和市场标准上与国际接轨,消除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实施双重标准的现象,为消费者赢回信心。

总之,大力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是一个“四两拨千斤”的制度设计,对我国供给侧改革、对降低政府监管压力、对我国市场与国际接轨、对赢得消费者消费信心、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乃至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和落实的“一小步”,有可能是质量强国的“一大步”。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理念”在全社会的不断深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进一步拓展和完善,赔偿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质量强国梦将为期不远。

● 相关链接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