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商跑路太坑人 追讨余额难上难(下)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人去楼空】
退千元健身卡耗时耗力
案例
2014年8月,长春市民王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在某健身中心长春市同志街馆办了张会员卡,花费900元。办卡后,王女士的卡一直没用。等到2014年年底,王女士发现健身关门了,说是装修,等几个月之后重新营业。可直到2015年7月,王女士和朋友发现这家店牌子还在,但是人去楼空。
据该健身中心青岛总部客服人员介绍,除了位于青岛的店是直营店外,外地的健身中心均属于加盟店,独立经营。客服人员表示,长春的加盟店有七八家,各加盟店的投资人可能是不同的,当时收取的会费都在投资人手里。涉及到会员退费等问题,需要由该加盟店投资人负责。如果有问题,建议消费者到当地工商和消协投诉自行解决。
通过健身中心青岛总部,王女士和她的朋友联系到了长春方面的一位负责人冯女士。据冯女士介绍,健身中心长春市同志街馆去年年底就闭店了,原因是经营者跟物业方面产生了一些分歧,虽然租期还有四五年,但目前还有一些纠纷没处理好,所以店就一直没再开。关于会员退费等问题,冯女士表示,之前已经通过店铺张贴通知等方式通知了会员,有的已经退费有的已经转馆。对此,消费者王女士表示,她和朋友并没有接到店方的任何通知。不过,经过媒体介入,冯女士同意给她们退会费。
点评
有关在健身中心办了卡就遭遇闭店的问题,并非这一起。百度检索此类问题,涉及办卡后健身房人去楼空的事件就有2900余个。消费者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是,办了健身卡之后,遇到店方闭店,涉及到退卡返款却很难。近年来,健身卡、美容卡等所谓的预付费会员卡消费模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和商家青睐。消费者在办理预付款式消费卡时,一定要谨慎,首先要看这个连锁店是直营店还是加盟店,因为现在直属店的财务都是统一管理的,加盟店财务是独立的。其次,消费者选择办理预付卡时不要被商家忽悠,预付费的额度尽量不要太大,办卡后要保存办卡凭证,定期消费,避免因商家闭店,错过退费公示期。
【停用洗浴卡】
商家借装修吞人钱财
案例
多年前,延吉市的周先生在家附近的洗浴中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2009年,周先生又往卡里续费了1000元。然而,未等再次使用该卡,周先生的家便搬到了别处,会员卡就一直这么闲置着。
2014年12月,周先生与朋友到该洗浴中心消费,洗浴结束要结算时,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却告知,“此卡已停止使用”。工作人员说,洗浴中心进行过店面装修,店内系统软件已升级,在此期间,洗浴中心早已贴出公告并重新为顾客更换了会员卡,同时根据顾客要求也相应地做出了退卡的举措。如果周先生想要享受优惠,需要重新办理会员卡。
无奈之下,周先生只能当场以现金形式结账;但他认为,洗浴中心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周先生来到延吉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延吉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很多商家推出预付式消费方式,根据预存金额给予相应优惠,吸引了不少市民参与。但是,不管是洗浴中心还是洗车场、美容美发、餐饮等商家,均以重新装修、设备升级、易主等为由,做出过停用已售出的月票和会员卡等行为。这种情况,消费者总是被经营者牵着鼻子走,对消费者极不公平。
经延吉市消协的调解,该洗浴中心重新为周先生办理了原会员卡中相应次数的门票。
点评
《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周先生要求洗浴中心为自己重新办卡于法有据。预付卡消费本应双赢:一方面商家可以通过预付消费,留住回头客,并且提前获得一部分周转资金;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成为会员也可以从商家得到实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出现办卡后事与愿违的情形。消费者在办理预付款式消费卡时,一定要谨慎。除了要对经营者的资质、信誉、经营状况有所了解外,应该是尽量少投入,避免大量投入而承担过大的风险。且发生类似事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汗蒸卡作废】
重新激活理所应当
案例
安徽省阜南县消费者李先生于2013年在该县一家养生会所购买了几十张汗蒸卡。2014年,李先生一直未去消费。2015年春季,李先生再去消费时,手中的汗蒸卡却被告知不能使用,原因是该店换老板了,几个月前就贴出告示,在指定时间内旧卡未换成新卡就作废了。
由于告示只在店内发布,一直未来消费的李先生根本不知情,手里存有的20张汗蒸卡就成了废卡。心有不甘的李先生于2015年3月前往安徽省阜南县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阜南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养生会所取得联系,证明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会所经营者称,其与前任老板交接后早就贴出了告示,现在已超过换卡时间。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同时,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在阜南县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营者为李先生补办了新卡,继续承担原经营者的义务。
点评
预付费消费模式虽然可以让消费者或多或少地得利,但这种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地位,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变故,也无法准确计量商家提供的服务是否标准,一旦遇到欺诈、侵权行为,消费者难以维护合法权益。该案中会所以更换老板为名,称已在店内张贴告示,拒绝为办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法》对此明确规定,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消协的调解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还给想逃避责任的会所老板们敲响了警钟。
(本报记者 冯松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