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伎俩尚未绝迹 新骗术接踵登场(上)

相关法条

《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楼书虚假】

标称是绿地为何要盖房

案例

2015年年初,浙江温州市民曾先生被当地某楼盘宣称小区内有大块绿地的广告吸引,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小区一处房产,合同中载明全赠送面积29.57平方米,半赠送面积11.66平方米。

曾先生付了购房款后才知道真相:开发商所称的绿地要建安置房,全赠送面积也只是一个结构性空井。曾先生认为自己受了欺骗,他和其他被骗的众多业主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名举报,称该房地产公司在售楼时发布虚假广告。2015年6月5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认定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对其作出罚款866490元的处罚。

2015年9月1日,房地产公司起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同年10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鹿城法院认为,涉案开发商在涉案楼盘的楼书中,将该楼盘周边的环境、空间布局情况作了比较详细、形象的描述,标示了其他重要楼盘、绿地、道路、河流,对楼盘西南角的安置房楼盘也用绿色植物标示,明显属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地块上并无建筑物,而是绿地。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的处罚,于法有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点评

不管是旧《广告法》还是新《广告法》都明确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楼盘的楼书、产品品鉴会宣传材料,无疑属于“广告”范畴。这一案例也警告开发商,无论以什么形式做广告,都不能虚假宣传,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医院傍名牌】

坑蒙拐骗不正当竞争被重罚

案例

2014年5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向上海市工商部门投诉,一家名为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机构假冒该院网站,诱骗患者就诊。

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登录被举报网页查看,网页最上端清楚地写着“第九人民医院指定单位——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网页上的医生形象并不是九院的医生,而是被举报机构的聘用人员。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华美医院还利用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机制,只要患者在百度上搜索“九院”“九院官网”“九院地址”等词汇,搜索结果中排名第一的就是华美医院的网页链接。患者一旦点击这些链接,就会被引入华美医院伪造的网站。

最终,工商机关认定,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责令其关闭违法网页,并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有媒体就此评论,傍名牌的经营者通过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机制,误导消费者进入其进行虚假宣传的网站,搜索引擎的行为可谓助纣为虐。打击傍名牌虚假宣传现象,务必对搜索引擎企业这种竞价排名的经营方式进行治理。

点评

“傍名牌”是指不法厂商通过引人误解的宣传、暗示,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与其他享有较高美誉度、知名度的品牌、企业有某种联系,从而达到欺骗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目的。“傍名牌”既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也是对其他经营者、品牌的知识产权、名誉权的侵犯,一直是工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打击的重点。上述案例中,华美医院傍名医院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和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受到了工商部门的重罚。送它一个字:该!

【朋友圈广告】

赠送保鲜碗价格虚标吃不了兜着走

案例

2016年元旦前,湖南省浏阳市消费者蔺女士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不少朋友在转发当地某商家的“年终岁末大清仓”广告,其中承诺“300套保鲜碗免费送,价值138元”,条件是“连续转发朋友圈3天,不屏蔽好友”。

蔺女士按要求转发了商家的微信,并在3天后前往该商家领礼品,结果被告知“发完了,明天上午来吧”。得知第二天上午10点开始发礼品,蔺女士次日10点又准时赶到,“没想到商家还是说发完了”。感到受了愚弄的蔺女士随后向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接到蔺女士的投诉后,执法人员来到商家店里调查,商家负责人表示确实送出了300套保鲜碗,只是总量有限,未能满足所有转发者的要求。为了证实礼品来源,商家调出网银支付记录,证实自己花钱从卖碗的厂商手里购买了300套碗。不过,执法人员调出后台数据,并向卖碗的商家核实,发现这批碗的单价是15.8元。“送碗的行为是以经营为目的,而不是以免费赠送为目的。”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表示,消费者为商家的宣传活动集赞、转发,已达到广告效应,满足商家设置的条件后,商家相应给予赠品,这个过程实际上构成了合同契约关系。

执法人员认定,商家十几元买的碗却对外宣称价值138元,涉嫌虚假宣传,故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商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

点评

新媒体时代给商家提供了更多新的宣传及推广方式,比如利用朋友圈集赞、转发广告,并给予一定奖励。商家利用新的手段做宣传无可厚非,但不管是什么样的营销创新、宣传创新,都要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诚实守信,不能欺骗消费者。上述案例中,市场监管部门对用新媒体发广告却“忽悠”消费者的商家进行处罚,既合情,又合法,值得点赞。

(本报记者 冯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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