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欺诈惩奸商 任重道远再发力(上)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隐瞒补漆】

汽车销售商被判“退一赔三”

案例

2014年5月7日,山东省济宁市消费者刘女士在当地安斯达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菲亚特家用轿车,后在维修时发现,该车以前曾喷过漆,还有补漆的色差痕迹。刘女士找安斯达公司交涉,对方承认该车喷过漆,但说不清原因,对于刘女士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的要求则予以拒绝。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受理刘女士的投诉后,召集双方调解,因意见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2014年8月4日,刘女士起诉至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安斯达汽车公司退款退车并给予3倍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女士进一步发现,该车曾于2014年1月28日销售给案外人王某,后王某也出庭予以证实。安斯达汽车公司则辩称,王某曾预定过该车,但王某没有交车款,也没有签购车合同,更没有提车,买卖并没有完成,不存在欺诈行为。

2015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安斯达汽车公司构成销售欺诈,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一审判决被告“退一赔三”。

安斯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济宁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这是国内第一例终审判决汽车销售欺诈“退一赔三”的案例。

点评

这是第一例适用新《消法》“退一赔三”对汽车销售欺诈作出的判决。

2006年,四川曾出现过类似的汽车销售欺诈诉讼案例,当地法院以“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需要”为由,判决驳回消费者的“退一赔一”诉讼请求。可喜的是,其后有多家法院依照《消法》作出过汽车“退一赔一”的判决。山东省济宁市中院依据新《消法》作出了首例汽车“退一赔三”终审判决,彰显了法官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深刻理解和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这既反映了法治的进步,也反映了社会的进步。

【消协调解】

卖劣质皮衣商家付出代价

案例

甘肃省消费者温女士于2015年2月15日在当地商场某品牌专柜购买了一件价值3099元的皮衣,穿着7天后即出现开线、裂缝、皮面断裂等现象。在提出修理、退货要求被多次拒绝后,消费者又发现吊牌与水洗标严重不符,遂投诉至甘肃省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权。

甘肃省消协工作人员就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调查发现,温女士反映情况属实;但专柜负责人认为,“皮衣多处开裂疑是消费者外力拉扯造成,吊牌挂错是工作失误造成,没有存心欺诈消费者”。

甘肃省消协认为:“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品牌专柜,其服务应当与之匹配,专柜导购服务态度恶劣,必须向消费者作出书面道歉。吊牌与水洗标的执行标准、安全类别、等级以及成分含量标示均存在极大误差,这是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必须按照新《消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召回所有以高价吊牌卖出的质量不合格批次皮衣的要求,必须加以重视,并拿出解决方案。”

经过省消协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调解后,专柜负责人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最终,专柜导购对自己在售后服务过程中的恶劣态度向消费者作出书面道歉,专柜同意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赔偿共计12396元。专柜负责人主动提出做好事后召回问题皮衣工作,且及时向消协汇报进展情况。

点评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由于涉及惩罚性赔偿,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遭遇经营者的抵触,遭遇欺诈时消费者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而诉讼程序相对复杂,维权成本也比较高,相比之下,消协调解则维权成本低,程序也比较简单,更有利于帮助消费者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成功获得惩罚性赔偿。上述案例就是一起通过消协组织调解,被欺诈消费者获得3倍惩罚性赔偿的成功案例。希望此类案例越来越多通过消协组织调解,帮助被欺诈消费者获得应得的惩罚性赔偿,让不诚信、不守法的经营者付出应该付出的代价。

【假打折】

电商玩欺诈法律不会放过你

案例

2014年5月19日,芸萃公司于某网站“聚划算”专区对“金叶珠宝天下第一福999千足金男士黄金戒”进行促销活动,标明促销价格为4600元,并在该价格一侧标明“6.8折”“¥6851.00”。广东中山市消费者廖先生于当日拍下4件该商品并付款18400元。收货后廖先生查询历史销售记录时却发现,他买的这款黄金戒从未以6851元的价格销售过。

廖先生认为芸萃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遂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情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投诉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芸萃公司整改,并没收其违法所得651.98元,罚款1955.94元。

2015年1月5日,廖先生又以芸萃公司故意虚构商品原价、商品折扣为由,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芸萃公司依照新《消法》相关规定进行3倍赔偿,共计55200元,并赔偿其因诉讼产生的文印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1.5元。

法院审理认为,廖先生从芸萃公司购买涉案商品,芸萃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廖先生将涉案商品另行用于生产经营,故廖先生的权益受《消法》保护。尽管黄金价格根据国际金价不断浮动,每天的销售价格在不断变化,芸萃公司向上述网站报价早于“聚划算”促销活动实际开始的时间,涉案商品定价存在一定差异,但芸萃公司可以参考其销售记录或者以提早备货的方式确定原价,而不是虚构原价。

因此法院判定,廖先生要求经营者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判决芸萃公司支付廖先生赔偿款55200元。经营者不服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

电商企业销售商品时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并不少见,甚至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在电商发展迅猛的当下,依法打击电商价格欺诈有着重要现实意义。这一案例中,法院对电商价格欺诈行为举起了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之剑,也昭示经营者,惩罚性赔偿不仅针对线下经营者,线上经营者违法一样要受惩罚。毕竟,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潜规则再牛也牛不过法律。

(本报记者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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