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密集出拳 追究刑责毫不含糊(下)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工商卧底】

找到真凭实据果断开罚单

案例

2015年9月,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网上有人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接报后,执法人员上网搜寻,发现在一个数据资源群里有人在商谈消费者个人信息买卖事宜。

执法人员进一步卧底调查发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购买非常简单,只需说明购买信息的数量,直接在网上交易即可。此外,这种数据交易非常便宜,在网络上按照文件大小以KB为单位销售,算下来,平均一条个人信息仅需0.09元。

根据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地址就在合肥,并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是一个很大的信息中心,里面摆放了很多台电话,一些所谓的客服人员正在里面拨打买来的客户电话号码,做“客户拓展”。

经查,该企业从2015年6月至9月,先后24次从网络上购买消费者个人信息达3.3万条,共花费2800元。

经过缜密的调查取证,合肥市工商局对涉案企业开出了安徽省首张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罚单,依据新《消法》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7万元的行政罚款。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流出”,通过“复制”“粘贴”,可能被无数次转手、贩卖。因此,平时除非必要,不把个人详细信息留给他人,以免遭受可能的不法侵犯或骚扰。工商部门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任何窃取、购买、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点评

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上述案例是一个工商机关主动出击,打击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行为的成功行动:合肥市工商局积极开展调查暗访工作,获得线索后开展实地执法调查,查获不法企业买卖、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开展营销的行为,并据新《消法》开出罚单,既打击了不法行为,又对同类开展类似业务的不法企业形成震慑。

【制裁买家】

购买个人信息也得受罚

案例

自2013年4月起,上海炳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拓展业务、发展客户,由理财部大区经理通过购买等途径收集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按照公司层级依次派发给团队经理、理财经理(业务员),以电话方式联系消费者,推销公司的P2P理财产品。

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发现炳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着非法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开展经营业务的行为后,立案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机关还发现该公司从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购得“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铜牌一块,并在公司网站宣称取得上述资质系经过严格评比标准和规范评比程序,以及在公司网站宣传理财产品的固定年收益率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2015年7月6日,上海市工商局对炳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出罚单,鉴于当事人非法收集、使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数量较为庞大,以及违法行为直接对应的违法所得难以认定,办案机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40万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罚款10万元,合计罚款50万元。

点评

在执法实践中,对出售个人信息的经营者进行处罚是相对简单的,因为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所出售的个人信息系合法取得,也无法证明其出售的行为获得个人信息所有者的同意。但是对于购买个人信息的经营者要进行处罚,其“购买”的方式能否视为“非法获取”一直存在争议,因为购买者可以自称不知道这些信息系出售者非法采集,系善意获得。但正所谓“没有需求,也就没有供给”,如果不对个人信息的购买者进行打击,这个市场依然会以各种方式存在。本案例中,上海市工商局对购买者实施处罚,为多层面打击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行为做出了成功探索。

【险企骚扰】

消费者起诉“泄密”保险公司胜诉

案例

2014年9月,湖南郴洲市民罗先生多次接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向他推荐车辆保险产品。罗先生发现,保险业务员知道他的姓名、手机号码,以及车辆保险到期的时间。通过与保险公司人员的多次通话,罗先生认为其个人信息是郴州申湘天润汽车有限公司泄露的。2012年10月,他在该4S店买了一辆小汽车,办购车手续时提供了一些个人信息。

2014年10月,罗先生以侵犯个人信息权为由将郴州申湘天润汽车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起诉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太平洋财险公司代理人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原告提出的部分诉求: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24元相关费用及诉讼费,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公开赔礼道歉”的要求。

法院审理查明,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使用公司电话,多次向原告罗先生推销保险产品,在原告不满甚至拒绝接听的情况下,被告员工仍继续骚扰并指责原告,还准确说出了原告的许多个人信息。

2015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隐私权,判令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赔偿原告通话费4.54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公证费等费用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庭审时,另一被告郴州申湘天润汽车公司否认泄露原告个人信息。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申湘天润汽车公司泄露其个人信息,证据不足。

点评

这是一个消费者积极主动维护自身个人信息权的典型案例。消费者面对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采取了积极主动的维权行动,通过自己的调查取证,将涉嫌侵权的经营者告上法庭,并最终成功维权。这一案例也同时反映出消费者在这一领域维权存在诸多困难,最大难点就是取证难:虽然消费者认为4S店存在泄露其个人信息的嫌疑,但要用直接证据证明这一点却非常困难,最终法庭判定证据不足。希望行政与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收集、买卖、使用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

(本报记者 任震宇)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