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密集出拳 追究刑责毫不含糊(上)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骚扰推销】

培训机构电话“轰炸”家长被处罚

案例

2015年夏,学校刚放暑假,湖北省荆门市消费者刘先生就几乎每天都接到同一个培训班的推销电话,即使他表示拒绝,电话还是不断打过来。刘先生还发现,这个培训班不仅知道他的手机号,连他的孩子在哪上学,上几年级都一清二楚。他怀疑是孩子所在的学校将自己的联系方式泄露给培训机构,因为学校曾做过多次调查,每一次调查,都需要填写家长的联系方式。

刘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当地不少家长也反映,每到学校放假,总会接到一些培训机构的电话骚扰。

无奈之下,刘先生向荆门市工商局海慧工商所投诉。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来到该培训机构调查。当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时,该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正在给部分学生家长发送补习班推销信息。

调查中,该培训机构负责人曹某表示,为了吸引更多的学生来参加培训,他将在日常宣传活动中收集到的学生家长信息制作成名册,其中包括学生姓名、就读学校、年级和班级及家长联系方式等信息,然后分发给工作人员,并要求他们在不同的时间,使用专门配备的电话拨打和发送补习班推销信息。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该培训机构收集、使用家长个人信息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消法》。最后,工商部门按《消法》规定,责成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因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权而被依法处罚的案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安全越来越重视,而与此同时,各种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也层出不穷。经营者为了获取利益,以各种不合法手段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予以利用、牟利。新《消法》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其纳入依法保护的范畴,并规定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以及罚则。在上述案例中,培训机构收集家长信息后进行电话推销,甚至在对方拒绝后还不停止,违反了《消法》相关规定,理应受到应有的处罚。

【倒卖信息】

非法产业链被斩断

案例

2015年11月,四川德阳市民李女士拿到新房钥匙不久,就经常接到装修公司打来的电话,对方不仅知道她的姓名电话,还知道她住什么地方,这让她很没有安全感。因为不堪电话骚扰,李女士甚至放弃了短期内搬进新房的打算。

当地还有不少消费者有着类似的遭遇。2015年5月,德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大型商品零售商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脑中存储有大量近两年德阳市购房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住房面积、车牌号码等。

执法人员发现,这些信息来自一家与零售商有合作的网络科技公司。顺藤摸瓜的调查发现,该网络科技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大多从与该公司有广告营销合作的家装建材商家处获得。工商机关调查发现,非法持有和流通购房者个人信息,在当地家装建材行业中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涉及装修公司、建材家居经销商、家居卖场等多种经营实体,覆盖了从基础装修、建材、卫浴家具等多个环节。

工商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由于基础装修往往是整个家装流程的第一关,为最大限度用好掌握的购房者资源,装修公司通常会对电话营销人员进行通话和营销技巧的专门培训,包括如何自我介绍,如何同业主沟通等。电话营销人员每天要打上百个电话,并将每个通话的情况记录在笔记本上。每天下班后,他们还要汇总当天情况,梳理出第二天继续跟进和重点突破的客户名单。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打击盗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灰色产业链,2015年12月,德阳市工商系统启动了“红盾春雷行动2016”,“查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行为”是该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点评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与保护消费者其他权利有所不同,其重要特征是点多面广碎片化,受害者十分广泛,而且涉及违法商家众多,追溯非法盗卖个人信息的始作俑者难度比较大。执法实践发现,由于目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传播、买卖大都在互联网上进行,违法行为主体的确认与电子数据取证和固定还是执法难点,这方面还需要监管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监管经验。

【检方出手】

公诉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行为

案例

2009年,朱某在江苏无锡市开办了一家教育培训机构腾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朱某从上门推销短信平台业务的销售员王某处获得1500多条学生及家长信息,付款500元。

2014年4月,徐某到朱某公司应聘。面试过程中,徐某表示,自己手上有不少中小学学生信息资源数据,承诺入职后将提供这些数据。徐某提供的个人信息高达10万多条,包括无锡市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

2014年7月,因朱某公司的员工间发生矛盾,民警到该公司侦查时,在公司电脑中发现朱某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嫌疑。不久,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朱某及其创办的家教辅导公司被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的辩护律师称,朱某买卖的个人信息资料中,有一部分是在网上搜索到的,属公开信息,不具私密性。但检察官表示,单条个人信息或许可以从网上搜到,但这么多条信息涉及众多公民的真实姓名、住宅电话、手机号码等,并非简单收集整理就能获得,信息泄露的源头本身就不正常。

2015年8月,锡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无锡腾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罚金1万元、罚金1万元、罚金3000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8000元。

点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真不是闹着玩的,有可能涉嫌犯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不仅仅有《消法》,还有《刑法》。最新修订的《刑法》中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范畴。个人或者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最有力的保护。上述案例凸显了法律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上的强大威慑力,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本报记者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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